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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XXXX与林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闽0581民初2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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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案件详情

石狮XXXX与林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石狮X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1民初2097号
原告:石狮XXXX,住所地福建省石狮XX鸳鸯池西XX******,注册号350XXXX0291515。
经营者:张XX,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曼琳,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林XX,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石狮XXXX与被告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石狮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5107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需多次向原告购买布料,原、被告于2016年10月8日进行最终对帐,确认其共欠原告货款215107元,被告据此出具《2016年客户对帐单》交原告收执。被告出具后陆续向原告偿还部分款项,现仍欠原告货款75107元未予以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狮XXXX系张XX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已于2019年3月15日经石狮XX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石狮XXXX注销后,不能以该登记字号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本案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狮XX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妮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XX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1970-01-01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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