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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欧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闽0581民初13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案件详情

吴XX与欧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1民初1310号
原告:吴XX,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曼琳,福建XX律师。
被告:欧XX,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丰泽区,
被告:张XX,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丰泽区,
原告吴XX与被告欧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审 判 长  蔡志勇
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
人民陪审员  张绵绵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1970-01-01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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