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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闽0581民初12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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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1民初1267号
原告:蔡XX,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曼琳,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王XX,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蔡XX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购车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8年8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被告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等)。事实和理由:被告以购车看35000元于2018年7月21日向原告购买大力牌DLXXX20XSHJ4的车辆(车辆识别号:LJPBEDXXXX000739),双方约定分期付款及违约责任,被告为此在《购车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首期款项,但剩余款项被告未按《购车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原告已履行《购车合同》的义务,但被告却迟迟未支付剩余款项。
被告王XX辩称,买车过程是事实,但是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要求原告把车牵回去,我已经付的5000元车款,就当成违约赔给原告的。原告卖车的时候没有告诉我车已经转手过两次了,所以买回来之后我老公就说怎么三手车当成二手成卖给我们,而且车也没原告说的有两个电池,导致不能插炸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到庭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对本案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蔡XX诉称的事实一致。还查明,购车合同第五条约定若被告王XX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蔡XX有权以全部未支付的款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且被告王XX应承担因违约行为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以及其他实际支出的所有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蔡XX与被告王X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购车合同为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王XX仅支付了第一期购车款,再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蔡XX以诉讼方式要求被告王XX偿清购车款并支付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但利息应自履行期限届满次日即2018年8月6日起计。讼争购车合同中已对律师费的负担作出约定,现原告蔡XX主张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王XX负担,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王XX提出返还车辆抗辩,然现原告蔡XX作为守约方已以诉讼方式选择了被告王XX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故对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XX提出三手车、电池等抗辩,但是否三手车、电池数量等并未在讼争合同中作出约定,也未有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蔡XX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蔡XX购车款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蔡XX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珊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 瑶
速录员  柳XX
注: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1970-01-01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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