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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XX与石狮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581民初6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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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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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XX与石狮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1民初6053号
原告:汤XX,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曼琳,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福建XX律师。
被告:石狮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北环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581MA31L0GU5R。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汤XX与被告石狮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汤XX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汤XX以将与石狮市XX公司另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汤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汤XX负担。
审 判 长  郭清漂
人民陪审员  邱煌乐
人民陪审员  邱金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XX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1970-01-01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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