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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6吴XX与石狮市XX公司、任XX、唐XX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1民初96号
原告:吴XX,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曼琳,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石狮市XX公司,住所地石狮市XX东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581MA2XUBP892。
法定代表人:任XX。
被告:任XX,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唐XX,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吴XX与被告石狮市XX公司、任XX、唐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吴XX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唐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XX撤回对唐XX的起诉。
审判员 龚XX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