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许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581刑初17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案件详情

许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81刑初174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8]1746号。
受理日期:2018年12月21日。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公开开庭。
出庭公诉人:检察员许XX。
被告人:许XX,男,1990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晋江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龚XX、伍曼琳,福建XX律师。
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许XX在泉州市XX,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海洛因给“王和”。
2.2018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许XX经事先联系并收取“王和”购买毒品海洛因的毒资人民币500元,被告人许XX即以人民币460元的价格向“彬彬”(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泉州市XX将一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和”。
2018年8月7日,被告人许XX在晋江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及被告人许XX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许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故意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XX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许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许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明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XX
录入员康XX
-2-
  • 1970-01-01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