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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XX公司与林XX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581民初60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案件详情

冠XX公司与林XX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81民初6087号
原告:冠XX公司,住所地石狮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1585685H。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伍曼琳,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林XX,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冠XX公司(以下简称冠宏XX)与被告林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宏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曼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林XX立即支付冠宏XX染整加工费2536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冠宏XX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冠宏XX承担。事实和理由:林XX将布料委托冠宏XX进行染整加工,截止至2017年5月30日共结欠冠宏XX染整加工费共计25360元,由此林XX于2018年2月8日出具《欠款凭证》交由冠宏XX收执。事后,林XX未支付任何款项给冠宏XX。
林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XX因经营需要,自2015年开始委托冠宏XX加工漂染布匹,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合同,期间,林XX仅支付部分的加工费。2018年2月8日双方进行结算,林XX确认截止至2017年5月30日累计结欠冠宏XX漂染加工费25360元,并在冠宏XX提供的一份《欠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后交由冠宏XX收执。其后,林XX未支付欠款。冠宏XX经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冠宏XX的陈述,并有其提供的冠宏XX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林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林XX签名确认的《欠款凭证》等证据,林XX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冠宏XX与林XX之间的布料漂染加工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成立有效。林XX结欠冠宏XX漂染加工费25360元,有其签名确认的《欠款凭证》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林XX经冠宏XX催告未还,除应支付尚欠加工费外,还应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冠宏XX请求判令林XX支付结欠加工费2536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冠宏XX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林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林XX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冠XX公司加工费2536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计217元,由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怡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颜XX
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1970-01-01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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