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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闽0581民初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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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案件详情

王XX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石狮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1民初64号
原告:王XX,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北京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峥嵘,北京XX执业律师。
被告:王XX,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曼琳,福建XX执业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XX以拟与被告协商处理本案还款事宜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XX负担。
审 判 长  谢凯歌
代理审判员  罗晓燕
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XX
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1970-01-01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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