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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XX公司与蔡XX、何XX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7)闽0581民初7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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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XX公司与蔡XX、何XX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581民初703号
原告:石狮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XX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40504469。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曼琳,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蔡XX,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何XX,女,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石狮市XX公司(简称XX公司)与被告蔡XX、何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曼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XX、何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XX、何XX立即共同支付XX公司水洗加工费2314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蔡XX、何XX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蔡XX、何XX共同经营生意,因经营需要长期委托XX公司进行水洗加工。蔡XX于2015年11月28日对尚欠XX公司水洗加工费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一份交由XX公司收执,确认尚欠XX公司水洗加工费23146元的事实。该笔欠款系发生在蔡XX、何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蔡XX、何XX应共同偿还。现该笔款项已拖欠多时,蔡XX、何XX至今迟迟未能支付。
蔡XX、何XX均未作答辩。
XX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XX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蔡XX和何XX的《户籍证明》、蔡XX出具的《欠条》一份等证据,蔡XX、何XX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XX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蔡XX因经营需要,自2014年年底开始到XX公司加工服装水洗,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合同,期间,蔡XX有拖欠水洗加工费。2015年11月28日,双方进行结算,蔡XX确认结欠XX公司水洗加工费23146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交由XX公司收执认。过后,双方未再发生业务关系,蔡XX也未支付任何欠款。XX公司经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XX公司与蔡XX之间的服装水洗加工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成立有效。蔡XX结欠XX公司水洗加工费23146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XX公司主张蔡XX与何XX共同经营,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蔡XX拖欠XX公司加工费经催告不还,除应支付尚欠加工费外,还应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另外,XX公司主张蔡XX与何XX为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蔡XX与何XX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但XX公司既未能提供蔡XX与何XX系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取得结婚证,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相关证据,且即使蔡XX与何XX确系夫妻关系,但与XX公司建立服装水洗加工合同关系的是蔡XX,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本案的加工合同权利义务一方为蔡XX,何XX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无需承担合同义务。XX公司请求判令何XX与蔡XX共同承担欠款偿还责任,依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XX公司与蔡XX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蔡XX拖欠XX公司加工费经催告不还,除应支付尚欠加工费外,还应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XX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XX公司请求判令何XX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蔡XX、何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蔡XX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市XX公司加工费2314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石狮市XX公司对何XX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元,由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凯歌
审 判 员  王雅稚
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XX
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1970-01-01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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