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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X、陈XX其他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闽0581财保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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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X、陈XX其他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1财保31号
申请人:董XX,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代理人:龚XX、伍曼琳,福建XX律师。
被申请人:陈XX,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申请人董XX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XX名下的址于厦门市的房产[权证号:厦地房证第0××××××7号]采取诉前保全。中国XX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郑某、XX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向申请人借款XXX元,并出具借款合同(借据)一份供申请人收执。被申请人陈XX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尔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郑某、XX公司至今没有偿还。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XX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权证号:厦地房证第0××××××7号]的房产。
以上保全财产的价值以XXX元为限。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董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李少雄
审 判 员  蔡祖灿
代理审判员  王情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施XX
  • 1970-01-01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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