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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与林XX、黄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581民初3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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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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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与林XX、黄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1民初3795号
原告:蔡XX,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曼琳,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林XX,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黄XX,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蔡XX与被告林XX、黄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蔡XX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蔡XX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XX负担。
审 判 长  梁秋芳
审 判 员  蔡国胜
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1970-01-01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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