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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581民初4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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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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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1民初4574号
原告:石狮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013940W。
法定代表人:任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上海XX律师。
被告:福建省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湖滨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8221479D。
法定代表人:龚XX,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曼琳,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福建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石狮市XX公司与被告福建省XX公司、黄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石狮市XX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狮市XX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石狮市XX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狮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4.6元,减半收取987.3元,由石狮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志勇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无
书记员  黄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1970-01-01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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