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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林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11719号
原告:张XX,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兰,福建XX律师。
被告:林XX,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张XX,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林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许礼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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