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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512判决书
福建省晋江市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82民初4512号
原告:陈XX,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兰,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XX,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泉州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经济开XX(五里园)英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582L033XXXX0152B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XX,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陈XX与泉州XX公司(以下称XX公司)、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兰到庭参加诉讼,XX公司、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公司立即支付陈XX货款426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陈XX应对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XX公司向其购买纸箱,2016年11月2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XX公司结欠陈XX货款42605元。因XX公司系由陈XX成立的自然人独资,依照《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陈XX应对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XX公司、陈XX未作答辩。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陈XX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一份,拟证明XX公司、陈XX主体情况;
2对账单一份,拟证明XX公司欠陈XX货款42605元的事实。
XX公司、陈XX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因XX公司、陈XX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陈XX提供的证据1可以证实XX公司系陈XX个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证据2可以证实截止2016年11月2日,陈XX与XX公司进行结算确认XX公司结欠陈XX货款42605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陈XX与XX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陈XX依约交付货物,XX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及违约责任。鉴于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故陈XX主张的违约金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陈XX不能证明XX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陈XX应当对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泉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XX货款426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4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2被告陈XX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2.5元,由泉州XX公司、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盛立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X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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