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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582民初7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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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7254号
原告:王XX,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兰,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张XX,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王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王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盛立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施XX
  • 1970-01-01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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