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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颜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1081刑初9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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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颜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81刑初962号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X,浙江XX律师。
辩护人郑峰,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颜XX,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取保候审。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8)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颜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本院通知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江X、郑峰;被告人颜X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根据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申请,对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朱XX与董XX(另案处理)商量建立微信赌博群,并商定二人对该赌博群轮流管理,各自管理的一天收入归各自所有,该赌博群采用抢红包“扫雷”的方式召集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颜XX明知朱XX、董XX建立微信赌博群组织赌博活动,仍为被告人朱XX等人设置“机器人”软件进行管理和统计。截止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朱XX以“免死号”抢红包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83682.71元。期间,被告人朱XX陆续以发福利的形式返还赌博人员人民币60657.06元,支付给被告人颜XX人民币790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2235.65元。董XX以“免死号”抢红包的方式获利人民币87942.51元,支付给颜XX人民币1163元。被告人颜XX将所得的钱除一部分购买“机器人”软件、微信号外,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18年4月18日,温岭市公安局滨海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滨海镇新XX房屋抓获被告人颜XX。2018年4月28日,温岭市公安局滨海镇派出所民警在台州市黄岩区房屋抓获被告人朱XX。被告人朱X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被告人颜XX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颜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X1、徐X、林X2的证言,同案人董XX的供述,被告人朱XX、颜XX的供述,微信号截图,机器人操作界面及统计数据,微信红包数据,支付宝转账数据,扣押笔录,搜查笔录,二被告人户籍信息,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颜XX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颜XX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朱X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颜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朱XX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颜XX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朱XX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颜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朱XX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2235.65元、被告人颜XX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从被告人朱XX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从被告人颜XX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谢福明
人民陪审员  金云晓
人民陪审员  蒋驰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 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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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1970-01-01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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