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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海XX公司、林XX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10执异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峰律师

案件详情

XXXX公司、林XX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台州市中XX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执异29号
申请人(案外人):XXXX公司。住所地:XX海市普陀区古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XXXX9396177W。
法定代表人:冯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XX,浙江XX律师。
申请执行人:林XX,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XX律师。
被执行人:王XX,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梁XX,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审查案外人XXXX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台州仲裁委员会(2018)台仲裁字第311号裁决一案中,XXXX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王XX已经履行了与XXXX公司之间的执行案件为由,要求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XXXX公司撤回不予执行台州仲裁委员会(2018)台仲裁字第311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XX
审 判 员 金XX
审 判 员 金文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王XX
  • 1970-01-01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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