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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1081刑初12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峰律师

案件详情

王X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岭市XX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81刑初1243号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1990年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泗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X、郑峰,浙江XX律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8)1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抢劫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江X、郑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X尾随被害人邵X来到本市城东街道锦康XX,在被害人邵X准备开门之际,采取捂嘴、持刀威胁的方式,意图劫取被害人邵X的财物,并逼迫被害人邵X开门进入其租住处401室,并在室内继续以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但未劫得财物。被害人邵X在反抗过程中手背被刀划伤。
被告人王X于2018年6月11日在本市城东街道锦康XX新时尚网吧被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X已取得被害人邵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邵X的陈述,被害人伤势及收到的短信照片,被告人手机内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照片,被害人的通话详单,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天网监控录像,物证一次性口罩五只,笔状雕刻刀一把,101胶水两瓶,VIVOX6P手机一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夜间持刀抢劫,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实施的抢劫犯罪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被告人未将财物抢走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害人身上财物较少,并非出于被告人本人的意志,不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特征,故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王X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宜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一次性口罩五只、笔状雕刻刀一把、101胶水二瓶、手机一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XX人民陪审员林绣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张XX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1970-01-01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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