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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与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台温溪商初字第782号
原告:蔡XX,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林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XX律师。
被告:赵XX,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蔡XX诉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蔡XX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蔡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 记员 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