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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与黄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南民一初字第754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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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X。


委托代理人罗海华,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XX,XXX实习律师。


被告黄X。


原告陆X诉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陆X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撤回对被告黄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X负担。


审判员 汝XX



书记员 熊XX


附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2015-04-03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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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海华律师,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合伙人,广西律协复查委员会委员、柳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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