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
委托代理人:岳静,安徽XX律师。
被告:李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郭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娟
代理书记员 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