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清江中路63号1栋1单XX,组织机构代码786XXXX8901-3。
法定代表人余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银勇,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廖XX,男,1984年8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重庆市永川区北XX2-10。
被告陈X。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XX公司与被告陈X、陈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XX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10000元由原告四川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XX
审 判 员 魏兴梅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