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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公司与陈X,陈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2)永法民初字第07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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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清江中路63号1栋1单XX,组织机构代码786XXXX8901-3。


法定代表人余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银勇,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廖XX,男,1984年8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重庆市永川区北XX2-10。


被告陈X。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XX公司与被告陈X、陈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XX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10000元由原告四川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XX


审 判 员  魏兴梅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张XX


  • 2014-06-06
  • 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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