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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将货物据为己有,不仅要返还原物还要赔偿损失!

  • 合同事务
  • (2016)津0112民初3453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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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结语】 在物权纠纷案件中,也要依据合同主张权利,认定真正的责任方,在诉讼中明确对方当事人。最后,建议大家在签订货运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好利益关联方,体现合同的相对性,主张相关权利时就更为有力。

案件详情

  【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跨区域贸易往来愈发频繁,越来越多的卖家选择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输至卖家指定地方。本案中XX公司转委托第三方运输,第三方却据为己有。本期,于律师浅谈面对货车司机将商品据为己有,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情简介】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律师,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杨***,女,汉族,地址:河北省***。

  被告二:张XX*,男,汉族,地址:河南省***。

  案情概述:
2016年3月5日,原告将货主葛**托运的价值4.8万元鸡翅木圆材料一颗,转委托被告杨**承运并订立书面货运合同,约定了运输货物名称、数量、收货人、付款方式、承运单位、司机姓名、驾驶证号、15天到货等信息。货运合同到货后,原告履约将托运鸡翅木圆材料交付被告承运,在二被告承运期间,二被告之间发生经济纠纷,被告张XX即货车司机,未将货物运送到卸货地,未完成交付,而是将木材擅自扣押归为己有,以威胁被告杨**。货主向原告索赔后,原告为维护自身及货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12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涉诉的鸡翅木圆材料一棵;二、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损失4000元;三、驳回原告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

  本案当事人三方,杨**实际为居间人,并非货运合同实际履行人,案情比较复杂。在诉前本律师与中介人杨**进行了面谈,交换了意见,得到了杨**的配合。约定管辖地在天津市津南区原告住所地,不用至河南省、河北省被告住所地起诉,为委托人节省了人力、财力。庭审过程中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原物的事实及依据;二、原告主张12000元损失的事实及依据;三、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及依据。针对争议焦点三方互不相让,法庭先后三次开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诉讼过程耗时耗力。但是在本律师的努力下,组织调查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因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 2016-11-04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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