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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XX与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9)粤0605民初1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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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我所律师的努力,已成功为原告追回货款。

案件详情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5民初11002号

  原告:闫XX,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沙XX16,公民身份号码341************57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50************516。

  被告:彭XX,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海南路145号海宁XX********,公民身份号码450************228。

  原告闫XX诉被告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受理后,依原告闫XX申请追加彭XX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彭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原扶西XX里市场420档期间,在2015年至2017年供货给陈X,货款总计260000元。陈X在大沥嘉美市场做零售卖苹果,在此期间原告向陈X追讨货款,陈X一直拖延,故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水果货款协议。如今被告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陈X、彭XX没有答辩。

  被告陈X、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经审查,闫XX的举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8年3月10日,闫XX(甲方)与陈X(乙方)签订《水果货款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陆续供给乙方水果,货值260000元。由于乙方资金周转不便,未及时还给甲方水果货款,故打此欠条作为甲方收水果货款凭证。兹欠付甲方水果货款共计260000元。

  诉讼中,闫XX称:闫XX与彭XX共同经营水果摊档,闫XX主要负责业务方面的工作,彭XX主要负责管理摊位日常销售的工作。签订协议后陈X支付了4000元,现尚欠256000元。

  闫XX提交的“闫XX与彭XX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据中显示:闫XX问:“老板娘,今天卖的怎么样?”;彭XX答:“还行吧,山竹好卖,苹果不好卖今天。”

  陈X与彭XX于200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陈X与闫XX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水果货款协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水果货款协议,陈X确认所欠货款为260000元,应对所欠案涉货款承担还款责任。闫XX自认协议签订后至今陈X共付货款4000元,结合陈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抗辩,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其他付款情况,故本院采信闫XX的主张,确认陈X尚欠货款256000元未付,陈X理应支付。

  关于彭XX的责任问题,根据闫XX的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彭XX实际参与了水果摊位的共同经营;加之案涉债务形成于彭XX与陈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本案货款金额符合一般夫妻双方为获取家庭经济收入过程而产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彭XX应对陈X所负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陈X、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陈X、彭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56000元予闫XX。

  陈X、彭XX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闫XX已预交),由陈X、彭XX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闫XX已预交且应退还的26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卓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XX


  • 2019-11-22
  • 佛山市南海市(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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