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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拖欠多次催要无果,XX南宁XX成功帮追回

  • 债权债务
  • (2019)桂0122民初46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中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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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XX律师被告:广西南宁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被告:李X被告:李X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即本案被告之一。被告:李X

  律师观点分析:2018年3月1日,原告与XX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供货方向XX公司供应机械配件(链轮、链条、链扣、光轴、轴承)XX公司于下月底前付清当月货款,年底前付清全年货款。并约定如XX公司不付清货款原告有权停止供货并索取法定最高违约金,被告需支付原告为索取欠款走法律程序所需费用。签订合同后,原告自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多次向XX公司供货,XX公司并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李X于2019年5月9日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表示愿为XX公司所欠货款96527.6元及违约金提供连带保证。2019年5月29日,经原告与XX公司协商,双方拟写《欠条》,确认XX公司拖欠原告货款金额为96527.6元,手写补充当日XX公司还欠款10000元,尚余欠款86527.6元,李X、李X分别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名并按指印。之后XX公司在2019年7月12日又还了1万元,目前剩余欠款为76527.6元。此后原告多次向四被告追讨欠款,四被告均未归还款。为维护合法利益,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一、被告广西XX公司向原告XX公司支付货款7652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货款76527.6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0日起至上述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被告广西XX公司向原告XX公司赔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三、被告李X、李X、李X对上述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广西XX公司之债务向原告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XX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8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938元,由被告广西XX公司、李X、李X、李X共同负担。


  • 2019-11-1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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