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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XX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20)粤0306民初18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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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6民初18824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系被告员工。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合同关系:原被告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期限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20日止。原告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合同、工资表、发票、联络函和货款支付计划,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共计151350.9元,被告于货款支付计划中确认于2020年6月15日左右支付;

  二、违约金:原告请求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约定,被告每月月底发放派遣员工上月的工资,逾期超出一天按照未发工资总额的5‰支付滞纳金;被告确认应支付原告的劳务费为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共计151350.9元;按照原被告约定支付的期限,被告应于2020年2月底支付2020年1月的劳务费,故2020年1月劳务费39359.5元应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其他劳务费111991.4元可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知第50条的内容,本案并非借款合同,不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判判违约金是否过高,而应兼顾合同履行合同、预期利益、当事人过错程度综合确定,故本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予以计算;

  三、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51350.9元及违约金8923.6元(违约金自2020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四倍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公司支付劳务费151350.9元及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2020年1月劳务费39359.5元自2020年3月1日起、其他劳务费111991.4元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3元,由被告承担1691元。原告已预交的169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9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1322元,由被告承担1291元。原告已预交的129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9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XX(兼)书记员许XX


  • 2020-11-16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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