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 号
被不起诉人XX,男性,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XXX,住该村。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
2020年 9月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金文,山东XX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 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3时许,在泰安市岱岳区XX镇XX村XX(系聋哑人,智力残疾壹级)家中,被不起诉人XX在被害人XX反抗的情况下强行抚摸其胸部、阴部猥亵受害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