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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与张XX、某某有限公司深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20)粤0307民初183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广东国晖律师事...律师
经过我所律师的努力,已成功为吕某某争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达到188351.35元。

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7民初18312号

  原告吕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深圳XX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林X。

  委托代理人智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深圳XX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深圳XX公司”)委托代理人智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88863.37元(包括医疗费8465.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护理费2250元、误工费16182.77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45489.25元、鉴定费32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某某深圳XX公司的答辩要点:1.保险公司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万元;2.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原告的户口性质计算;3.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原告主张过高;4.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工作收入,应当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保险公司对病假证明的休息时间不认可。

  本案相关情形

  一、事故发生概况:20XX年X月X日11时30分许,被告张XX驾驶粤XXXX号小车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龙岗大道六和XX向右变更车道时,导致案外人黄X驾驶的粤XXXX号车紧急刹车造成作为车上乘客的原告吕XX及案外人高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原告是深圳常住居民;儿子吕XX于2007年3月14日出生,由原告与其妻子共同抚养;原告母亲吕XX,1948年8月13日出生,由原告及其哥哥吕XX共同赡养。

  四、受伤后的治疗情形:原告于受伤当日被送往深圳保兴医院急诊治疗,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入院冶疗”。当日转入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9月30日出院,住院17天,出院诊断为腰1-4横突骨折,出院医嘱显示,住院期间全陪一人、休息2个月、加强营养。原告治疗期间自行支付了医疗费8465.35元,某某深圳XX公司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

  五、伤残鉴定情形:2020年1月23日,原告经广东xx司法鉴定所评定为拾级伤残,原告支付了鉴定费人民币3276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涉案车辆车主为被告张XX,在被告某某深圳XX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含不计免赔附加);2.2019年10月30日、12月5日原告在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两次复诊,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病假证明,建议全休半月、7天;3.被告某某深圳XX公司在庭审中确认事故的另一伤者高XX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通过其他方式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原告则陈述,高XX在事故后与原告在同一家医院治疗数日后出院,伤情较轻。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本次事故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进行有关的检验鉴定后及时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在实体处理上对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的分析合理合法。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身体遭受伤害,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全部损失如下:

  一、医疗费8465.35元,依据医疗费发票确定;

  二、误工费15801元,其误工时间按住院时间、医嘱建议的出院后休息时间及病假证明按99天计算,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固定收入,其收入标准参照法庭辩论终结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2550元,原告住院治疗17天,本院依据广东省司法惯例对住院护理费每天150元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570元,本院依据本省的司法惯例对原告的住院天数17天及复查次数2次按每天/次30元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按广东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每天100元计算17天;

  六、残疾赔偿金115088元,依据原告伤残等级按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七、营养费500元,依据原告伤残等级酌情支持;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酌情支持;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30401元,根据被抚养人数及抚养年限结合原告丧失10%的扶养能力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原告母亲按原告负担二分之一的扶养义务计算9年,原告儿子按原告负担二分之一的扶养义务计算6年。

  十、鉴定费3276元,依据鉴定发票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以上损失共计188351.35元,因事故发生时被告张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以上损失未超出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深圳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吕XX188351.3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39元,由原告负担19元,被告某某深圳XX公司负担2020元(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履行判决主文义务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x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XX


  • 2020-07-07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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