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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交通肇事(逃逸)罪案轻判六个月

  • 刑事辩护
  • (2020)京0114刑初11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春利律师
徐某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3至7年有期徒刑,实判有期徒刑6个月。

案件详情

  办案说明:

  徐XX交通肇事逃逸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徐XX交通肇事逃逸一案,经辩护人积极调解,使得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后又经辩护人努力争取到自首情节,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罪与非罪标准”说服公诉人得以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最后仅仅对徐XX轻判六个月有期徒刑,这在交通肇事罪逃逸案件中已经是一个极限的从轻判决了。被告人及家属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 京0114刑初113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85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XXXXX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村委XX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XX月XX日被羁押,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春利,北京市XX律师。

  辩护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 61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X月XX日XX时XX分许,在北京市XX区XX路XX迤西处,黄XX驾驶“XX”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车号:京临XXXXXXX)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被告人徐XX驾驶“XX”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XXXXXX)
由其后驶来,“XX”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将黄XX连人带车撞倒,造成黄XX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后徐XX驾车逃离现场。经XX交通支队认定,徐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XX为无责任。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黄XX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X月X日,被告人徐XX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书,2020年XX月XX日,被告人徐XX经电话传唤后到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XX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主动支付被害人的前期医疗费,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家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XX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年XX月XX日起至2021年X月XX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向南

  二O二O年XX月XX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文件编码:20121XXXX3447-179-437065

  书记员

  李X


  • 2020-12-18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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