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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刑事辩护
  • (2016)京0105刑初6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睿律师
律师积极辩护,成功争取少刑

案件详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刑初66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长江,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2P业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刚,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成,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于北京市,满族,本科文化,原系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玲杰、强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显良,男,1985年5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成,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晨鸣,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孟涛,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鹏程,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睿,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继明,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2015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旻昊,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璟辉,男,1984年6月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静,北京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乃田,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本科文化,原系艮月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夫国,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长江、赵成、罗显良、焦晨鸣、王鹏程、孙继明、贾璟辉、王乃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变诉(2016)3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京朝检公诉刑诉追(2017)2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变更对上述被告人的指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长江及其辩护人孙刚,被告人赵成及其辩护人王玲杰、强磊,被告人罗显良及其辩护人张建成,被告人焦晨鸣及其辩护人孟涛,被告人王鹏程及其辩护人邓睿,被告人孙继明及其辩护人王旻昊,被告人贾璟辉及其辩护人曹静,被告人王乃田及其辩护人白夫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长江伙同赵成、罗显良、焦晨鸣、王鹏程、孙继明、贾璟辉、王乃田,于2013年至2015年5月在本市朝阳区双井乐城国际A座25层及B座12层等地,以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公开宣传“北斗卫星投资基金”项目和“P2P债权基金”项目,并承诺定期返本付息,向投资人林某、付某等4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5亿余元。被告人杜长江、赵成、罗显良、焦晨鸣、王鹏程、孙继明、贾璟辉于2015年4月27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王乃田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投资人的证言、合伙协议书、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杜长江、赵成、罗显良、焦晨鸣、王鹏程、孙继明、贾璟辉、王乃田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杜长江辩称自己没有参与涉案公司的经营,只是事后帮助杜某安抚投资人。其辩护人的意见为,杜长江不是幸汇财富的工作人员,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其与杜某是正常的账目往来,指控被告人杜长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赵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赵成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其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显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罗显良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焦晨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焦晨鸣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从犯,取得部分投资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鹏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王鹏程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继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孙继明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贾璟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贾璟辉有自首情节,退赔部分钱款,取得部分投资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乃田表示认罪,辩称自己仅是在艮月集团处理账目涉及幸汇财富。其辩护人的意见为,王乃田只是负责账目往来,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更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理查明,杜某是艮月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宣传“北斗卫星投资基金”、“P2P债权基金项目”并承诺返本付息来募集资金,并将募集来的资金划到艮月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或杜某的个人账户。被告人杜长江是“P2P债权基金项目”的负责人;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赵成任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该公司上述两个项目的销售团队;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罗显良在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负责带领自己的销售团队销售上述两个项目;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焦晨鸣在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负责带领自己的销售团队销售上述两个项目;2013年至2014年11月,被告人王鹏程、孙继明在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负责带领自己的销售团队销售上述两个项目;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贾璟辉在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负责带领自己的销售团队销售上述两个项目;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王乃田在艮月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负责该集团公司的财物及其子公司的内部转账、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的返款。

  2013年至2015年5月,被告人赵成、罗显良、焦晨鸣、王鹏程、孙继明、贾璟辉、王乃田,在北京市朝阳区双井乐城国际A座25层及B座12层等地,以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公开宣传“北斗卫星投资基金”项目,并承诺定期返本付息,向投资人付某等8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亿余元。

  2013年至2015年5月,被告人杜长江、赵成、罗显良、焦晨鸣、王鹏程、孙继明、贾璟辉、王乃田,在北京市朝阳区双井乐城国际A座25层及B座12层等地,以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公开宣传“P2P债权基金”项目,并承诺定期返本付息,向投资人林某等4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4亿余元。

  被告人非法吸收的上述存款有1600余万元通过返息、退还部分本金等形式归还投资人。查封部分财物,被告人贾璟辉退赔人民币6万元,现在案。

  被告人赵成任职期间,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亿余元;被告人罗显良任职期间,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余万元;被告人焦晨鸣任职期间,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余万元;被告人王鹏程任职期间,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0余万元;被告人孙继明任职期间,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50余万元;被告人贾璟辉任职期间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0余万元;被告人王乃田在艮月集团任职管理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账目期间,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亿余元。

  被告人杜长江、赵成、罗显良、焦晨鸣、王鹏程、孙继明、贾璟辉于2015年4月27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王乃田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投资人付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左右,我接到北京幸汇中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随机拨打的电话,给我推荐该公司的项目。我觉得不错就去公司实际考察了一下,该公司的李某7给我介绍该公司的概况,并向我推荐该公司的北斗卫星投资项目,说该项目是以后开发GPS校车定位用,将来市场开发也广。我在2013年8月,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投资协议。2014年8月,合同到期,该公司按时把利息返给我了。我提出了到期退出申请,但是本金一直没有给我,后来该公司的总监韩某5、王某9到我家里动员我继续投资,又增加了0.5%的利息。2014年8月29日,续签了一份合同。在2015年2月底,按照公司要求我应该拿到半年的利息,但是迟迟没有收到,于是我去找公司的负责人杜某,杜某接待了我,并给我写了一份保证三天以后肯定把我的本金及利息返还给我,但是至今我也没有收到,通过打电话及短信方式联系杜某,她都一拖再拖。我后来知道该公司早已没有兑付能力,还让我续签合同,我认为这个情况是被骗了,就来公安机关报案。

  协议书是2014年8月29日在北京幸汇中融投资有限中心(有限合伙)办公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B座12层签订的。我是刷卡支付投资款的,他们返款到我的银行卡上。北京中融信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情况我不太清楚,但是北京幸汇中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出了问题之后,有些投资人去担保公司询问过此事,但是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否认这份担保函是他们公司出具的,质疑担保函的真实性。

  2、投资人付某担保函证明:付某在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有写北京中融信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投资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8,她跟我说幸汇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个不错的项目,利息又高。后来通过了解这个项目叫P2P理财,而且该公司的借款人都有抵押物在公司,我觉得比较放心,就把钱投入了该公司P2P理财,签订了《借款协议》。2013年11月28日签订的是30万的,2014年9月16日签订的是60万元本金的。公司承诺每年14.5%的利息,每半年返7.25%左右的利息;该理财一共返了我43500元的利息。2015年1月本金和利息没有给我,后来就没信了;我觉得事情不太对劲,就报案了。

  幸汇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2B座12层,我见过公司的法人代表叫杜某,也见过负责财务的杜某的弟弟杜长江,并和他们谈过协议的事情。

  4、投资人林某提供的事情经过、收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债权回购协议、授权委托书、承诺函等证据证明:林某在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及约定收益等情况。

  5、辨认笔录证明:投资人谢某、曾某、张某9等25人认出杜某、认出杜长江。

  6、投资人王某5、徐某6等80余人的证言、投资协议、收据等证据证明各投资人投资“北斗卫星项目”的情况;共计投资人民币1亿余元,返还本息170余万元。

  7、投资人钟某、吴某、许某等400余人(与北斗卫星项目存在小部分重合)的证言、投资协议、收据、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各投资人投资“P2P”项目的情况;共计投资人民币1.4亿余元,返还本息1400余万元。

  8、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控制人。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B座13D-1室,法定代表人:杜某,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我公司实际办公地:朝阳区双井悦城国际A座25层,实际主要经营:向社会发行销售基金,我公司股东:马某8(男,北京市人)、艮月投资集团(法定代表人杨某9)。这两个股东在公司没有实际投资,也没有参加过实际经营。

  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公司有员工40人左右:基金市场部负责销售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负责人叫赵成(2014年9月份离职);法务部负责公司的基金投向及风险控制,负责人是田律师;行政部负责公司行政事务,负责人是我。

  我公司就发过2个基金,第一个是北斗卫星投资基金,第二个是债权基金。所有投资者的投资款都汇到我公司的账户里。

  北斗卫星投资基金,2013年3月开始发行销售,和客户签署了基金合同,募集的资金全部投资给了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该公司卫星平台项目的建设,该公司给我的年收益是16%,我给投资人的年收益是12%或13%,这些投资人有部分是我的朋友,还有两三个人是别人介绍的。2014年10月,这个基金所有投资者的本息都已付清。

  债权基金是投资者把钱借给我公司,我公司去做投资。我们公司会把投资者与我公司的债权关系转给以前欠我们公司钱的一些公司。此基金,2013年3月份开始发行销售,最短期是3个月、最长期是1年,募集了3000万元人民币,投资人有60人左右(20人是我的朋友、40人是我公司的员工,还有几个人是在社会上找的客户)。我们与投资人签署了投资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债权公司给我的年收益是18%左右,我给投资人的年收益11%左右。3个月到期的就剩下一个人的没有兑付本息,我答应会在2015年1月8日一次性支付;1年期到期的所有投资者的本息我都给兑付了。我公司收回别人欠我公司的钱后,就兑付到期基金的投资者本息。我公司用户名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尾号8959的中信银行账号接收投资者的投资。

  我公司的员工在超市门口向社会人员发放我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图册,给社会人员打电话宣传我公司的基金产品(电话号码都是员工自己找的)。公司给员工销售额0.3%至1.5%的提成。

  基金的劣后投资机构就是如果我公司拿不出钱兑付投资者本息,那么我公司的劣后投资机构就会出钱兑付给投资者本息。北斗卫星投资基金没有实际的劣后投资机构。我公司曾与阳光保险集团谈过合作,让他们当我们公司北斗卫星投资基金的劣后投资机构,但是后来没谈成。我公司最开始认为能和阳光保险集团谈成,所以在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就在北斗卫星投资基金的宣传图册上印了劣后投资机构为阳光保险集团。公司没有和员工及时说清楚这事,所以有的员工在外面宣传基金时,就将这个没有更改的基金宣传图册发出去了。后来,我公司就把没有发出去的错的基金宣传图册都收回销毁了。

  9、证人金某(英国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是香港鼎晟中信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公司做投资海外房产及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产品研发项目。我公司通过香港一些家族财团及香港民间基金募集投资资金。我的公司与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艮月集团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任何生意合作。

  2013年底,我与杜某认识,一起做过几次生意(锦州房地产项目、昌黎葡萄酒厂项目、我们共同投资建设这些项目挣了钱大家分)。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赵成在2014年7月离开。2014年9月,杜某就让我来这个公司做董事长,每月给我人民币2万元的工资。我只是挂名董事长,没参与过实际经营,公司一切事务都是杜某管理。我将个人资料交给过公司,所以杜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她变更为了我。后来有投资人给我打电话问我公司的基金产品什么时间能兑付,说我是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才在网上查看资料知道杜某将我变更为了该公司的法人。我在该公司做过的事情就是在员工的工资表上签字,这也是杜某审核完的。

  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朝阳区双井乐城国际A座25层及B座12层,主要向社会公开发行销售基金,实际经营人杜某。公司有六七个总监,各负责一个基金销售团队;有2个副总经理。公司发行的基金有房地产基金产品、葡萄酒基金产品、北斗卫星投资基金产品、债权基金产品。我在公司听说,北斗卫星投资基金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给了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该公司卫星平台项目的建设;我还知道债权基金产品的总负责人是杜长江。该公司的业务员按号段随机拨打电话联系社会群众宣传公司及基金产品,约社会群众来公司了解基金产品。我不清楚公司的账户和资金去向,许多投资人的钱款没有兑付。目前都是杜长江在打理掌管公司事务,杜某在医院治疗癌症。

  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集团的子公司。杜某是艮月集团董事长也是实际经营人,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是艮月集团的资金池,专门进行私募融资,艮月集团专门为资金寻找项目及被投资方。艮月集团有许多子公司,分别做P2P、基金产品保理研发制作、典当、担保等,杜某也是这些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所有账目也是她掌控。艮月集团有一个总经理叫霍某参与实际经营。

  杜长江参与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艮月集团的经营,财务签字只有签杜某和杜长江的名才可以从公司拿出钱来,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艮月集团除了杜某就是杜长江说了算。

  金某辨认出杜某、杜长江。

  10、证人霍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23日,我入职艮月投资管理集团担任副总裁职务,负责投行业务(投融资项目),2015年4月10日辞职。

  杜某是艮月投资管理集团实际经营控制人。艮月投资管理集团具体有3个子公司: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恒信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兴恒和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艮月投资管理集团有行政部具体是做人事调配、物品采购及日常行政管理业务,负责人叫秦某;财务部负责所有财务事务,负责人是王乃田;投行部负责项目的投融资,我是负责人。郭某7、刘某、褚某、杨某9、米某与杜某参与了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实际经营,但具体情况不清楚。杜长江是否参与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我不清楚。

  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朝阳区双井乐城国际A座25层及B座12层,法定代表人叫金某,实际经营操控人杜某。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艮月集团的项目等进行违规私募融资,大概募集了2亿元人民币左右,投资者400人左右。该公司的王鹏程、孙继明、焦晨鸣每人负责一个基金销售团队。该公司就是艮月集团的资金池,专门销售基金产品进行私募融资,艮月集团专门为资金寻找项目及被投资方。艮月投资管理集团投资了典当行项目、地产项目、萤石矿项目、北斗卫星项目。杜某投资到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1亿元人民币左右。艮月投资管理集团基本就没做过什么业务,全都是杜某操控,具体她都投资了什么项目我不清楚,也不清楚投资款的账目往来。

  霍某辨认出杜某、杜长江。

  11、证人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12日,我通过米某介绍来到艮月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部门任职经理,负责行政、日常办公用品的管理,不参与公司的业务工作。

  杜某是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实际经营控制人,艮月投资管理集团有4个子公司。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部门分工中财务部负责所有融资财务记账等事务,负责人是王乃田。我不清楚杜长江是否参与了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实际经营,我在集团里没有见过他。

  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杜某操控下向社会公开销售基金产品、承诺高额返利从社会不特定人群那里揽钱,为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项目进行私募融资。该销售基金团队负责人有王鹏程、孙继明。许多投资人的投资款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都没有兑付。赵成和张某4在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过基金产品的销售。杜某操控财务,具体为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记账整理财务的应该是艮月集团的财务王乃田。

  北斗卫星项目的投资基金产品好像是投资到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艮月投资管理集团都在朝阳区安华桥黄寺后身36号院6号楼里办公,两家分别各自支付房租。北斗卫星基金产品项目都是杜某和王某4谈的。

  秦某辨认出人杜某。

  12、证人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份,我入职到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该公司做P2P债权基金产品进行融资,我认为做得不正规就没有参与。2014年10月,我就被杜某调到了艮月投资管理集团成立的投资部担任总经理,自己在外寻找评估项目制作基金产品进行融资。

  杜某是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实际经营控制人,艮月投资管理集团有4个子公司。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部门分工中财务部负责所有融资财务记账等事务,负责人是王乃田。霍某、米某与杜某参与了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实际经营,他俩在集团的融资项目及基金产品上起草方案及具体细则,同时霍某也参与了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2P债权基金产品的融资。集团私募融来的资金及投资的项目都是杜某一个人操控,集团部门负责人辅助,具体将钱投资到了哪些项目我不清楚。我不清楚杜长江是否参与了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实际经营。杜某癌症住院后杜长江来过集团帮她兑付了部分投资人的一部分投资款。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P2P债权基金项目资金链断裂,不能兑付投资者投资本息。

  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项目进行私募融资,两个公司都是杜某实际操控。金某是幸汇财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他不管理基金的销售工作。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4个销售基金团队,销售总监有王鹏程、孙继明、罗显良、还有一个我记不清楚,各负责一个。该公司就是做违规违法的私募,向社会公开销售不备案登记的基金产品。该公司发行销售了北斗卫星项目的投资基金产品,P2P债权基金产品。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由王乃田负责,所有的融投资款都要经过他上报杜某。2015年2月份杜某被河南警方带走协助调查后来被刑事拘留,杜长江就出面帮杜某解决投资者购买基金的事情。赵成和张某4在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过基金产品的销售,现在不能兑付的P2P债权基金产品都是他俩负责参与经营的。该公司的投资者大部分都是社会上的不特定人群,基金销售团队打电话介绍公司产品及高额返利将他们约到公司签署合同购买基金产品。

  褚某辨认出杜某。

  13、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我到北京世纪风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2015年4月辞职。北京世纪风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子公司,杜某是实际经营人,我在该公司没有做过业务。

  杜某是艮月投资管理集团实际经营控制人。艮月投资管理集团行政部负责人叫秦某;有一个副总叫霍某。我不清楚杜长江是否参与了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实际经营。

  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子公司,两个公司都是杜某实际控制。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了北斗卫星项目基金产品、P2P债权基金产品。该公司的投资者大部分都是社会上的不特定人群,基金销售团队打电话约到他们公司购买基金产品,承诺高额返利。该公司停业了,许多投资人的投资款都没有兑付。张某4在该公司负责过基金产品的销售,但是我没见过她。

  徐某辨认出杜某。

  14、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是中兴恒和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总裁,负责团队建设及业务管理、产品开发。中兴恒和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杜某是实际操控人,公司的财务归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统一管理。

  杜长江只是中兴恒和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挂名董事不参与实际经营。我这个团队一共做了2笔这个业务,第一笔2014年3月份左右是用自有资金(杜某给公司的160万美金)做了应收账款的质押融资,将钱借给了天津恒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收回本息。第二笔大概2014年11月份左右做了中建一局第六公司的保理业务,资金方中投国泰担保有限公司委托我们将他们的1700余万元人民币借给融资方,这笔业务我们公司没挣钱。中兴恒和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没有参与了艮月投资管理集团杜某的私募融资。

  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实际经营控制人是杜某,有4个子公司。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部门分工中财务部负责集团财务,负责人是王乃田。杜某住院了以后,有什么事就找杜长江解决沟通。

  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朝阳区双井乐城国际A座25层及B座12层,负责人叫金某。我和金某就见过一面,不清楚该公司的情况。赵成管理过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来辞职了。

  刘某辨认出杜某。

  15、证人迟某(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及提供的书证证明:我公司举报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3年6月,我公司发现幸汇财富公司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一款名为“北斗卫星投资基金”的理财产品,并在该产品宣传单上明确写明我公司作为该产品的劣后投资机构,但我公司对此毫不知情。经了解,2013年3月,幸汇财富公司发行了“北斗卫星投资基金”的理财产品,类型为封闭型,募集资金总规模为3亿元人民币,每期募集1亿元。首期募集资金已在2013年4月完成,第二期募集资金将在2013年6月底完成。这款理财产品收益类型为稳健型,存续期限24个月,满一年可以申请退出,预期年收益率12.5%-15%。幸汇财富公司的业务员称我们公司作为这款理财产品的劣后投资机构,还称他们公司是幸汇集团和另一股东投资成立的下属企业,幸汇集团实际控股。幸汇财富公司的员工称他们公司只是资金的募集方,用钱单位是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说是用于北斗卫星的附属设备和研发上。

  我公司联系到了幸汇集团得知幸汇财富公司不是幸汇集团成立的下属企业。我们联系上杜某,杜某说幸汇财富公司与幸汇集团没有任何关系,把我公司名称写在她公司理财产品宣传单上只是个误会,是由于印刷的错误,她只是准备与我公司谈此理财产品合作。

  我公司没有作为劣后投资机构认购“北斗卫星投资基金”这个理财产品。

  迟某提供了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北斗卫星投资基金宣传时将阳光保险集团列为劣后投资机构的书面材料。

  16、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明:我是中顺源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艮月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杜某在2012年10月份找到我,跟我谈收购我公司的事情。我们谈好以2000万元收购我名下的中顺源担保公司,后来杜某只给我交付了360万元的定金,余款一直未到账,因为未完成此次转让公司的交易。我与杜某都是口头承诺,没有收购合同。我和杜某及该公司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我公司的公章一直在我公司存放。我从来没有将公章借给艮月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杜某使用过。我不知道,艮月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杜某用你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保障合同。我看了公安机关提供的六份艮月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保障合同,我认为这些合同上的公章应系伪造。

  17、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向杜某及其关联企业总计借款人民币5444万元,并约定了利息。杜某作为资方实际控制人,在借款期间监管接手北卫公司的日常管理、财务,秦皇岛中兴恒和北斗卫星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财务。杜某在实际控制期间,利用前述两公司的公章对外签署的其他融资协议,北卫公司以及秦卫公司的股东及其他管理人员并不知情。前述两公司也没有对杜某及其关联公司企业擅自使用公章的行为进行过授权。北卫公司发现杜某擅自利用前述两公司名义对外融资后,曾要求杜某停止擅自使用公司的公章对外签署任何协议。

  基于北卫公司欠付杜某及其关联企业的债务额度,北卫公司已经与杜某及其关联企业债权人签署了《代为还款协议书》,代其向债权人偿付债务,王某4作为法定代表人为《代为还款协议书》提供了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北卫公司已经超出实际欠付债务额度,向其债权人共计确认偿付额度约为人民币1.1亿元。

  18、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业务往来明细、转账明细证明:王某4向杜某借款的情况,截止2015年5月6日该公司欠杜某及其关联公司贷方余额:5955752元;欠杜某及其关联公司利息3115999.79元;本息合计9071751.79元。

  19、关于北斗项目投资的谅解协议备忘录、合同目录表证明: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81名北斗卫星项目投资人,达成还款协议,投资本金由该公司直接偿还给投资人,王某4个人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协议涉及人民币9067万元。

  20、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对杜某、杜长江、涉案企业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账户的查询,及相关账户的交易记录。

  21、工商注册资料证明:涉案企业的工商注册情况,包括股东、变更记录、营业场所,及其营业范围等情况。

  22、借条、借款合同、收条等证据证明:2012年至2014年,北京中汽亿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支付购车费用由总经理陈某4,向杜某借款;以及陈某4多次向杜某借款的情况。

  23、北京京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杜长江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通过对投资人报案情况的统计,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投资P2P项目的共有422人,投资金额156277000元,返利返投资金额9571842.37元;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投资北斗卫星项目的有58人(26人投资两个项目都投,此时未算人数),投资金额102400000元,返利返投资金额1794250元。

  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杜某介绍77人入资,投资金额90850000元。

  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赵成任职期间,投资金额212947000元。

  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贾璟辉介绍24人入资,投资金额11810000元。

  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张某4介绍12人入资,投资金额7040000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孙继明介绍3人入资,投资金额270000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焦晨鸣介绍19人入资,投资金额10950000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樊聪介绍12人入资,投资金额3010000元。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范建平介绍13人入资,投资金额1030000元。

  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王乃田任职期间,投资金额145322000元。

  涉案公司吸收的投资款除了退还投资人部分利息及投资外,还有381102820.73元,汇给12个单位和个人:汇给中鸿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435000元;汇给北京德海华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7042482元;汇给天津杰茂峰物流有限公司5000000元;汇给北京汉和元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000000元;汇给深圳市新天时代投资有限公司15308298元;汇给北京居然之家顺西路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600000元;汇给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500000元;汇给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7216851.67元;汇给北京紫金回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34700元;汇给北京中基利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3000000元;汇给杜长江1800000元;汇给杜某70100489.06元。

  24、查询、冻结相关财产的材料证明:查询杜某、杜长江、涉案企业等相关财产的情况,并查封杜某在北京市、深圳市的相关房产(部分有抵押、或轮候查封);查封杜长江在深圳市的相关房产(有抵押);查封北京德海华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有抵押);昆明市部分房产已查封;北京艮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锦州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已查封。贾璟辉退款人民币6万元,现在案。

  25、谅解书证明:投资人曾某、石某、张某3、李某3等9人对被告人贾璟辉表示谅解。

  26、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给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4号的“乐成中心”B座12层01-09单元、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的“乐成中心”A座25层01、02单元的情况。

  27、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明:杜某于2015年5月5日因双乳腺癌,脑继发恶性肿瘤,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8、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证明:2015年4月27日,民警电话通知王鹏程、孙继明、罗显良、贾璟辉、杜长江、焦晨鸣六人到北京市朝阳区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受调查询问;上述六人后被拘传到花家地派出所。同日,民警电话通知赵成到花家地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赵成到案后被拘传。同日,民警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28号楼5号楼1807号将王乃田抓获。八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9、被告人杜长江的陈述证明:我自己有3家公司:昊鹏泽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做装修业务、宝鼎通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银行合作做个人的贷款房屋抵押业务、宝鼎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网络软件开发及平台建设信息服务业务,我是这三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

  我没有在艮月投资管理集团工作过,这个集团是我姐姐杜某的,我不参与。杜某是艮月投资管理集团实际经营人。艮月投资管理集团出资720万元与辽宁锦州的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现在合作没做成,钱也拿不回来了。艮月投资管理集团借给陈洪文1000万元人民币,他没还。我听米某说杜某投资了2800万元人民币,现在收不回来。杜某还借给一个叫张某的男子500万元人民币左右。艮月集团的很多子公司,都是杜某操控经营。艮月投资管理集团高管有米某、霍某、刘某。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子公司。

  2015年1月,杜某让河南警方带走了。杜某通过律师让我帮忙安抚一下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我就拿出54万元人民币,在2015年2月份发给了一些投资者,是霍某和米某负责安排的投资者。我不清楚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做什么的,没参与经营。我对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内部结构、销售基金进行私募融资,募集了多少资金,有多少投资人,资金的实际去向,杜某的账户信息等不清楚。有许多投资者的基金合同到期了,杜某拿不出钱来兑付。

  我听说杜某与北京中兴恒和卫星科技有限公司有一个合作项目叫北斗卫星项目,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30、被告人赵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明:我在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时间为2013年2月份至2014年3月份,在该公司的职务为总经理,负责管理基金销售团队工作。我除了领工资,杜某年底再按照公司总体的销售额给我提成,一年大概50多万。

  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子公司,实际经营操控人都是杜某。杜某是艮月集团实际经营人。杜长江在艮月集团负责发放贷款的工作(都是些高利贷款),他发放贷款的钱都是杜某给他的,杜某的钱有些是幸汇公司销售基金私募融资的钱。艮月集团的很多子公司,都是杜某操控经营。褚某后来在艮月集团负责项目及团队管理。艮月集团的财务由财务经理王乃田负责。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北斗卫星项目基金、P2P债权项目基金为艮月集团私募融资。

  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朝阳区双井乐城国际A座25层及B座12层,法定代表人:杜某,2014年9月份变更为金某。公司的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该公司是一个家族式的企业,负责人是杜某和杜长江,很多事情我们都是执行命令。杜某和杜长江两个人说了都算,我归杜长江领导。我觉得公司的业务做的不正规,所以离职了。

  我不清楚金某是否参与了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我在时,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销售基金私募融资,做的是北斗卫星基金,P2P债权基金。我是总经理,负责整个基金的销售;张某4和刘某4是管理我们基金销售团队的副总经理;有5个基金销售团队,团队负责人是梁某、罗显良、孙继明、王鹏程、薛某;他们下面还有销售小组长带领小组销售基金私募融资。所有投资者的投资款都汇到公司的账户里。公司与投资者签合同上有一个账户,户名是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号尾号8959。

  北斗卫星投资基金大概2012年10月份开始发行销售,大概发行销售了一年多。我在时募集了大概2000余万元人民币,投资人数20多人,公司给投资人的年收益是12%至14%,与客户都签署了基金合同。募集的资金全部投资给了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该公司卫星平台项目的建设。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叫王某4(男,60岁左右),王某4和杜某谈的这个项目。现在有许多投资人的投资本息公司已经无法兑付。

  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P2P债权基金都是杜长江负责带领基金销售团队进行私募融资的。他也和杜某一起参与了艮月集团的实际经营,他负责艮月集团发放贷款这些业务。公司给投资人3个月的收益是8%,6个月的收益是10%,年收益是12%至14%。宣传时,公司让我们对客户说募集的资金全部投资给了一些中小企业的借款人,该基金私募融来的钱实际去向我不清楚。杜长江在幸汇财富露面,我认为幸汇财富公司经理一级的都知道杜长江是杜某的弟弟而且主管公司的P2P业务。

  幸汇公司的投资者基本上是艮月集团给幸汇公司一些随机号段让业务员拨打的电话联系客户,客户都是社会的不特定人员,什么年龄段的都有。业务员向对方宣传介绍公司的实力及基金产品的投资及高额回报情况。客户来我们公司后,公司会将制作的基金宣传图册发给客户,让他们了解基金项目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也是显示公司的实力让客户放心投资。公司怎么给员工提成都是归艮月集团管理,负责人是艮月集团的财务经理王乃田。

  被告人赵成后辩称自己在该公司只是行政经理,不负责销售业务,也没拿过销售提成。

  赵成辨认出杜某、杜长江。

  31、被告人罗显良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我在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时间为2013年3月7日至2014年11月6日,职务是销售总监,负责带领4个基金销售小组进行销售北斗卫星项目基金、P2P债权项目基金。除了工资,我从我的基金销售团队销售额的0.4%,我自己销售的北斗卫星项目基金提销售额的3.4%;我自己销售的P2P债权项目基金提销售额的2.65%。我拿到的提成是人民币16万元左右。

  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子公司(营业范围中明确不得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实际经营操控人是杜某。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很多子公司,都是杜某操控经营,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北斗卫星项目基金、P2P债权项目基金为艮月集团私募融资,这两个基金都是赵成(他从幸汇财富成立的时候就在任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2014年9月份离开公司)和张某4负责。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财务由财务经理是王乃田负责。金某在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但我不知道他具体做什么工作。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由会计张某6负责记账,财务都是归艮月集团管理。赵成、刘丹丹、张某4直接给我们这一层级下达各种任务,像杜某这一层级的人我基本上就接触不到了。

  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人员公开发行销售基金私募融资,做的是北斗卫星基金,P2P债权基金。公司在双井办公区有5个基金销售团队,我、梁某、孙继明、王鹏程、薛某每人负责一个基金销售团队的销售工作,下面还有销售小组长带领小组销售基金私募融资。我主管4个销售团队,销售经理是贾璟辉、焦晨鸣、许某3、张某2。我不清楚杜长江是否参与了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销售及艮月集团的实际经营,我听客户和我说他们找不到杜某兑付基金投资款,后来杜长江出面帮杜某处理基金投资款兑付问题。

  北斗卫星投资基金,大概发行销售了一年多点的时间,我负责的团队销售额1500万元人民币左右,投资者10人左右。公司给投资人的年收益是13%-15%,与客户都签署了基金合同,宣传时公司让我们对客户说募集的资金全部投资给了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该公司卫星平台项目的建设,但实际杜某将私募融资来的钱用到了哪里我不清楚。现在有许多投资人的投资本息公司已经无法兑付。公司组织我们去过秦皇岛经济开发区参观考察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北斗卫星基地及北斗卫星技术展厅。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叫王某4,是王某4和杜某谈的这个北斗卫星项目。北斗卫星基金这块普通销售员提销售额的1.5%-1.8%,小组长提小组所有员工销售额的1%,小组长提自己销售额的3%;我们销售总监提自己带领销售团队销售额的0.4%,我们销售总监提自己销售额的3.4%;张某4和赵成提多少我不清楚。

  P2P债权基金,我负责的团队销售额3000万元人民币左右,投资者100人左右。公司给投资人3个月的收益是8%,6个月的收益是10%,年收益是12%至14%,宣传时公司让我们对客户说募集的资金全部投资给了一些中小企业的借款人。杜某是老板,她清楚资金去向。有一次杜某和我们所有员工说公司销售基金产品一共募集了人民币2亿元左右。P2P债权基金这块普通销售员提销售额的1.5%,小组长提小组所有员工销售额的0.75%,小组长提自己销售额的2.25%;我们销售总监提自己带领销售团队销售额的0.4%,我们销售总监提自己销售额的2.65%;张某4和赵成提多少我不清楚。

  幸汇公司的业务员随机号段拨打的电话联系客户,都是社会的不特定人员,什么年龄段的都有;还有就是在大街上或居民住宅小区里发放基金宣传图册给社会不特定人员,还有一小部分客户是公司员工的亲戚朋友,我们宣传介绍公司的实力及基金产品的投资及高额回报情况。客户来我们公司后公司会将制作的基金宣传图册发给客户让他们来了解基金项目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也是显示公司的实力让客户放心投资。

  焦晨鸣2013年3月份到公司担任我下面的销售经理,后来2014年11月我离开之后就代替我的位置任销售总监。王鹏程开始任销售经理,2013年7、8月份升为销售总监,2014年10月份升为副总经理。孙继明开始任销售经理,2013年7、8月份升为销售总监,2014年10月份左右升为副总经理。

  我用妻子张某4的名义在公司投资88万元,用张某1的名义在公司投10万。

  罗显良辨认出杜某、赵成。

  32、被告人焦晨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我在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时间为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我入职时担任销售经理带领6、7个销售员,一直到2014年11月底我被升职为销售总监。我负责带领3个基金销售小组销售北斗卫星项目基金、P2P债权项目基金。除了工资,我提这3个基金销售团队销售额的0.4%,我自己销售的北斗卫星项目基金提销售额的3.4%;我自己销售的P2P债权项目基金提销售额的2.65%。这两个基金销售我一共拿到人民币30万元左右提成。

  张某4是管理我们基金销售团队的副总经理,赵成是管理我们基金销售团队的总经理,所有我们公司基金销售工作都是他俩负责领导。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子公司(营业范围中明确不得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实际经营操控人是杜某。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北斗卫星项目基金、P2P债权项目基金为艮月集团私募融资。我知道王乃田担任过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财务经理。金某在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杜长江自己说过P2P债权项目都是他负责的。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由张某6负责记账,之后又来了姓马的财务经理。

  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人员公开发行销售基金私募融资,在双井办公区有5个基金销售团队,基金销售团队负责人是王鹏程、梁某、孙继明、罗显良、薛某。我是在罗显良离职之后顶替他担任的负责人。每个人负责一个基金销售团队的销售工作,下面还有销售小组长带领小组销售基金私募融资。

  2013年初发行销售北斗卫星投资基金,大概发行销售了一年多点的时间,募集的资金数额大概7000万元人民币左右。我担任总监时,有很多客户的投资无法兑现,我的团队也没有什么销售额。我担任经理时团队销售额300多万人民币,投资者3个人。公司给投资人的年收益是12%至15%,与客户都签订了基金合同。公司让我们对客户说募集的资金全部投资给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该公司卫星平台项目的建设。

  P2P债权基金是杜长江做的,都是他负责。我担任经理时的团队销售额1700万元人民币左右,投资者40人左右。公司给投资人3个月的收益是8%,6个月的收益是10%,年收益是12%-14%。公司让我们对客户说募集的资金全部投资给了一些中小企业的借款人。公司销售基金产品一共募集了人民币2.1亿元左右,投资者大概500人左右,资金的实际去向我不清楚。

  我以我爱人何某的名义购买了190万元的产品,以我表弟原某的名义购买了20万元的产品。

  焦晨鸣辨认出杜长江、杜某。

  33、被告人王鹏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我在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时间为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职务为销售总监,负责带领4个基金销售小组进行销售北斗卫星项目基金、P2P债权项目基金。除了工资,我提这两个基金销售团队销售额的0.4%,自己销售的北斗卫星项目基金提销售额3.4%;自己销售的P2P债权项目基金提销售额的2.65%。这两个基金销售我一共拿到人民币8.4万元提成。

  张某4是管理我们基金销售团队的副总经理,赵成是管理我们基金销售团队的总经理,所有的我们公司基金销售的工作都是他俩负责领导。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子公司(营业范围中明确不得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实际经营操控人是杜某。艮月集团提供项目资料,然后杜某让我们幸汇公司对项目制作基金产品进行销售私募融资。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北斗卫星项目基金、P2P债权项目基金为艮月集团私募融资。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财务由财务经理王乃田负责。金某在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我很少看见他。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由会计张某6负责记账。

  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双井办公区有5个基金销售团队,团队负责人是我、梁某、孙继明、罗显良、薛某。我们每个人负责一个基金销售团队的销售工作,下面还有销售小组长带领小组销售基金私募融资。

  2013年初发行销售北斗卫星投资基金,大概发行销售了一年多点的时间。我的基金销售团队北斗卫星基金的销售额人民币1800万元左右,我自己没有销售,拿到的提成是人民币7.2万元左右。公司给投资人的年收益是12%-15%,与客户都签署了基金合同。公司让我对客户说募集的资金全部投资给了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该公司卫星平台项目的建设。

  P2P债权基金是杜长江做的,都是他负责。我的基金销售团队P2P债权基金销售额人民币300万元左右,我自己没有销售,拿到的提成是人民币1.2万元左右。公司给投资人3个月的收益是8%,6个月的收益是10%,年收益是12%-14%。公司让我们对客户说募集的资金全部投资给了一些中小企业的借款人。杜长江是发起人资金去向他清楚。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基金产品一共募集了人民币2亿元左右,投资者大概400人左右。

  幸汇公司的业务员随机号段拨打的电话联系客户,客户都是社会的不特定人员什么年龄段的都有,我们宣传介绍公司的实力及基金产品的投资及高额回报情况。有许多投资者的基金合同到期了,杜某拿不出钱来兑付,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停业了。

  王鹏程辨认出赵成、杜某、杜长江。

  34、被告人孙继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我在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时间为2012年11月至2014年11月,职务为销售总监,负责带领2个基金销售小组进行销售北斗卫星项目基金、P2P债权项目基金。除了工资,我提这2个基金销售团队销售额的0.4%,自己销售的北斗卫星项目基金提销售额的3.4%;自己销售的P2P债权项目基金提销售额的2.65%。我一共拿了4万多元的提成。

  张某4和刘某4是管理我们基金销售团队的副总经理,赵成是管理我们基金销售团队的总经理,所有我们公司基金销售工作都是他俩负责领导。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子公司(营业范围中明确不得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实际经营操控人是杜某。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北斗卫星项目基金、P2P债权项目基金为艮月集团私募融资。我是执行总经理赵成和副总经理刘某4、张某4的命令。金某在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负责管理公司。幸汇财富公司的财务由会计张某6记账,公司的财务都归艮月集团管理。

  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双井办公区有5个基金销售团队,团队负责人是我、梁某、王鹏程、罗显良、薛某。我们每个人负责一个基金销售团队的销售工作,下面还有销售小组长带领小组销售基金私募融资。

  2013年初发行销售北斗卫星投资基金,大概发行销售了一年多点的时间。我负责的团队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左右,投资者20人左右。公司给投资人的年收益是12%-15%,与客户都签署了基金合同。公司让我对客户说募集的资金全部投资给了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该公司卫星平台项目的建设。现在有许多投资人的投资本息公司已经无法兑付。

  P2P债权基金是杜长江做的,都是他负责,因为有些债权是他的。我负责的团队销售额50万元人民币左右,投资者20人左右。公司给投资人3个月的收益是8%,6个月的收益是10%,年收益是12%-14%。公司让我们对客户说募集的资金全部投资给了一些中小企业的借款人。公司销售基金产品一共募集了大概人民币1亿元左右,投资者几百人。杜长江在幸汇财富没有职务,他是老板杜某的弟弟,主要负责P2P业务上有贷款需求的人员或公司。我在公司工作期间的P2P业务的贷款方基本上都是杜长江介绍的。公司与出借人签订债权人服务协议、转让协议和股权回购协议,其中服务协议是以公司名义和出借人签订,剩下的都是以杜某本人的名义签订,债权的出让人全是杜某。

  幸汇公司的业务员随机号段拨打的电话联系客户,客户都是社会的不特定人员什么年龄段的都有,我们宣传介绍公司的实力及基金产品的投资及高额回报情况。在西城区国展馆金融博览会,公司租赁展台带领我们去参会宣传我们的基金产品,客户来我们公司后公司会将制作的基金宣传图册发给客户让他们来了解基金项目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也是显示公司的实力让客户放心投资。

  孙继明辨认出赵成、杜某。

  35、被告人贾璟辉的供述证明:我在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至2015年3月,职务为基金产品理财经理,负责理财产品的销售工作,负责6个销售业务员。我的销售提成是6万元。

  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集团的子公司(营业范围中明确不得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就是艮月集团的资金池专门进行私募融资,杜某是实际经营人。

  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市场部负责销售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负责人叫赵成;法务部负责公司的基金投向及风险控制;公司的管理者与实际经营人是杜某,金某也是公司管理人,他也是听杜某的管理。杜长江曾在公司替杜某接待过投资人。

  北斗卫星投资基金,大概是2013年初开始发行销售,为期2年。公司与客户都签署了基金合同,募集的资金全部投资给了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该卫星平台项目的建设。公司给投资人的年收益是12%至15%,北斗卫星投资基金基本上都到期了,具体的兑付情况我不清楚。

  债权基金就是投资者把钱借给公司,公司去做投资,我们公司会把与投资者与我公司的债权关系转给借我们钱的一些公司,这个债权基金就是这个意思,也是一种P2P。有协议写明投资人的钱汇到公司的账户后过几日会转到杜某个人账户里由她操作借出。该债权基金2013年初开始发行销售,最短期是3个月最长期是3年。公司与投资人签署了投资合同与债权转让合同,债权公司给公司年收益是18%左右,公司给投资人的年收益14%左右。我的销售团队以P2P的形式吸纳了人民币600万元左右,到现在为止没有兑付的大概有10多个人,500多万元,其中300万元是我自己销售的。这两个基金一共募集了2.2亿元人民币左右,大概有投资者260人左右。

  公司让业务员随机号段拨打的电话联系客户,宣传介绍公司的实力及基金产品的投资及高额回报情况。我销售的客户基本上都是我自己的亲戚和朋友。我的上级开始是罗显良,后变更为焦晨鸣,他们的职务都是销售总监。杜长江和幸汇财富是什么关系我不清楚。

  我以我母亲张某7的名义投资26万元。

  36、被告人王乃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4月,我到艮月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任职财务总监,2014年12月辞职。我负责集团财务进出帐的记账工作,艮月投资管理集团几个子公司内部转账老板杜某授权我负责签字,如果钱出去到外面的公司就需要杜某直接签字,我只是记账。

  杜某是艮月投资管理集团实际经营控制人。艮月投资管理集团具体有4个子公司,这些都是杜某直接经营控制的。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财务是我负责,我负责指导会计、出纳做账。艮月投资管理集团有汽车项目,红酒项目,北斗卫星项目,P2P债权基金项目。

  北斗卫星项目好像2010年4月份左右开始运行至今,大部分投资款都是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基金产品私募来的资金,杜某将融资款大概7000余万元人民币投资到北斗卫星项目方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这7000余万元人民币投资款都是从艮月投资管理集团账户、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杜某个人账户里汇给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给杜某24%的年息,但一直没有将本金和利息支付给杜某。北京中兴恒和卫星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叫王某4,都是他一直在和杜某商谈接洽做北斗卫星项目。

  P2P债权基金项目大部分投资款都是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2月份至2014年12月份销售P2P基金产品私募来的资金。P2P债权基金项目没有实际的投资项目,融来的钱都兑付给以前购买集团、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了。P2P债权基金有300多名投资者。杜某让我安排艮月投资管理集团出纳陈某3汇款,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会计张某6和出纳赵某4分配记账工作。我在集团任职期间杜长江不参与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实际经营。

  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艮月投资管理集团的子公司,做私募融资。该公司实际办公地朝阳区双井乐城国际A座25层及B座12层,法定代表人叫金某,实际经营操控人杜某。杜某和我介绍说金某是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有许多销售基金团队,团队负责人有王鹏程、孙继明。公司财务部门有马某4、张某6、赵某4,还有一个姓侯的女子。公司的投资者大部分都是社会上的不特定人群,基金销售团队打电话介绍公司产品及返利情况将他们约到公司签署合同购买基金产品。投资人将投资款汇到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及杜某账户。

  赵成是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主管业务,也就是销售;张某4是副总经理;之后赵成离职,褚某担任过一段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后来褚某调到了艮月集团。赵成、刘某4、张某4拿的是整个幸汇财富销售业绩的提成。

  北京中融信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杜某实际操作的一家用来做P2P资金过渡的一家公司。通过幸汇吸纳过来的资金直接转入北京中融信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账户,之后再转入杜某的名下的两张工商银行的银行卡,杜某通过这两张银行卡将钱款支出。北京中融信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全部是用于杜某过渡资金使用。杜某实际控制下的北京德海华韵科技有限公司也没有实际业务。我任财务经理期间,进入杜某个人户的这些钱基本上全部用于兑付前期购买公司P2P产品的客户的本息了。我们进行支出都是按照幸汇财富提供的投资人的名单及帐户进行打钱,需要杜某审批。幸汇财富那边先把返利的表做出来,然后由幸汇的总经理赵成签字,给我发扫描件,我打印出扫描件以后拿着给杜某审核,一般的杜某看到赵成的签字就签字了,然后我们财务再按照表格打钱。每次操作都是杜某指示我或者出纳,如果指示我也会指示出纳进行网银转账操作,所有能涉及到网银U盾全部由出纳保管,在出纳支付完成之后我对其是否支付正确进行审核。

  杜某和杜长江的个人账户有转账,但是都是有来有往。

  杜某她在北京的昌平购买过一套别墅,是挂在一个公司名下;她还在深圳购买过12套办公用房,是杜某的个人名义购买的。

  王乃田辨认出杜某。

  另,被告人杜长江之辩护人出示了杜长江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8855(后变更为9475)的账户交易记录。

  被告人赵成之辩护人申请的证人赵某出庭证明赵成在2014年6月让赵某、竹某7、王某3赎回在该公司的投资(均不是报案投资人)。并提供了杜某和赵成对话录音的整理稿,赵成为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出钱款的材料。

  被告人焦晨鸣之辩护人出示了赵某7、陈某3、原某对被告人焦晨鸣的谅解书。

  被告人王乃田之辩护人出示了郭某的证言证明王乃田是艮月公司的财务,没听说他负责幸汇财富的财务;出示工作交接表证明王乃田于2014年12月离职。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被告人杜长江关于其不是P2P项目负责人的陈述及辩解,在案虽有部分人员证明不知道杜长江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系,但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的高层人员赵成、金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能证明杜长江负责P2P项目;杜长江和投资人亦能证明杜长江负责发放投资人部分款项;且杜长江的陈述和辩解,也跟涉案公司汇给杜长江个人账户180万元的证据相矛盾,故本院对杜长江此部分的陈述和辩解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赵成的任职期间,被告人赵成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任职期间并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赵成在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在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

  3、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及金额:在案投资人的证言、投资材料、鉴定意见能够证明各投资人的投资情况,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同时,本院结合投资人的投资材料、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发现鉴定意见中存在部分重复计算问题,重复部分本院依法予以减除;在案被告人有用亲友名义投资的情况(300余万元),此部分不是面向不特定公众,本院亦依法予以减除。综上,北斗卫星项目非法向8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1亿余元;P2P项目向4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1.4亿余元。

  4、各被告人的责任范围:被告人杜长江是P2P项目负责人,应对该项目涉及的金额负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成是总经理应对任职期间,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负责;被告人罗显良任应对其本人及其管理人员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负责;被告人焦晨鸣任职期间,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负责;被告人王鹏程应对其本人及其管理人员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负责;被告人孙继明应对其本人及其管理人员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负责;被告人贾璟辉应对其本人及其管理人员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负责;被告人王乃田应对其管理幸汇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账目期间,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负责。

  5、公诉机关指控八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鹏程退赔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孙继明退赔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贾璟辉再次退赔人民币10万元,现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长江、赵成、罗显良、焦晨鸣、王鹏程、孙继明、贾璟辉、王乃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八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长江、赵成、罗显良、焦晨鸣、王鹏程、孙继明、贾璟辉、王乃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指控数额略有出入,本院根据证据依法予以变更。被告人杜长江、赵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显良、焦晨鸣、王鹏程、孙继明、贾璟辉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王乃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杜长江有自动到案情节,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成、罗显良、焦晨鸣、王鹏程、孙继明、贾璟辉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王鹏程、孙继明、贾璟辉有退赔情节,故对六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孙继明、贾璟辉适用缓刑。被告人王乃田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从犯,本院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杜长江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杜长江的罪行,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成之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及有犯罪中止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涉案期间在公司总体负责管理相关产品的销售,且投资人的钱款均已被吸收,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罗显良之辩护人关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焦晨鸣之辩护人关于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焦晨鸣自己及其团队人员积极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王鹏程之辩护人关于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鹏程自己及其团队人员积极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孙继明之辩护人关于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继明自己及其团队人员积极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贾璟辉之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王乃田之辩护人关于其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参与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明知是非法吸收来的公众存款而按照他人要求转移、分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在案查封财物,依法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杜长江、赵成、罗显良、焦晨鸣、王鹏程、孙继明、贾璟辉、王乃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对被告人杜长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显良、焦晨鸣、王鹏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继明、贾璟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乃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长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罗显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焦晨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鹏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孙继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贾璟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王乃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九、责令被告人杜长江、赵成、罗显良、焦晨鸣、王鹏程、孙继明、贾璟辉、王乃田在各自范围内退赔投资人的投资款(含在案被告人王鹏程退赔的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孙继明退赔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贾璟辉退赔的人民币16万元),发还投资人(名单另附)。

  十、在案查封杜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公园西路9号1幢1至2层1812的房产,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寨村玫瑰园别墅185的房产(有抵押),在深圳市福田区新天世纪商务中心1栋B座4301(有抵押)、4302(有抵押,轮候查封)、4303(有抵押,轮候查封)、4304(有抵押,轮候查封)、4305(有抵押)、4306(有抵押)、4307(有抵押)、4308(有抵押)、4309(有抵押)的房产;被告人杜长江在深圳市福田区新天世纪商务中心1栋B座4310(有抵押)、4311(有抵押)、4312(有抵押)的房产;涉案单位北京德海华韵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乡白辛村南(名都园)棕园东路8008号的房产(有抵押);涉案在昆明市世纪城望春苑4幢3单元101号的房产及地下车库GI89号;涉案单位北京艮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锦州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均依法变卖后折抵发还投资人的投资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 旭

  人民陪审员  周学芳

  人民陪审员  秦雅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安斯琪


  • 2017-06-13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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