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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

  • 刑事辩护
  • (2019)津0116刑初8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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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津0116刑初8004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于天津市北辰区,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出租车经营者,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2018年9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辩护人兰XX,天津XX律师。

  辩护人邓睿,天津XX律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公诉刑诉〔201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X、相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兰XX、邓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3月9日晚,被告人刘XX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仟佰汇商场三楼欣青青XX电子游艺城娱乐后,向该游艺城工作人员索要钱款,称如不满足自己要求就举报游艺城存在赌博行为,影响游艺城经营活动。在刘XX的胁迫下,该游艺城法定代表人王XX授意工作人员将3万元转到刘XX指定的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内。

  2018年3月11日、12日,被告人刘XX又多次拨打110举报该游艺城存在赌博行为,王XX遂报警,同年12月11日民警将刘XX传唤到案。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宣读了相应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XX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XX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辩护人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刘XX当庭自愿认罪;2.刘XX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3.刘XX的主观恶性不深;4.刘XX庭前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5.刘XX虽因犯同类敲诈勒索犯罪被北京法院处罚,但该敲诈勒索犯罪发生在本案之后,不宜认定为前科。综上,建议判处刘XX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刘XX在2018年4月下旬以上述同样方式敲诈勒索他人款项2万元,后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本案审理期间,刘XX在亲属协助下将涉案赃款3万元全额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人刘X、董X、种XX、高X、张X等人的证言、缴款财务凭证、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流水、微信数据、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110接警记录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存在赌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敲诈勒索钱款3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刘XX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XX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还有同类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本案审理期间相关事实情节已发生变化,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不再适当,本院酌情调整。辩护人以刘XX具备坦白及退赃等情节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结合被告人刘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XX退赔在案的人民币三万元,发还被害人王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正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赵XX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2019-04-02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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