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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 刑事辩护
  • 京顺检公诉刑不诉〔2015〕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睿律师
律师及时介入,多方沟通争取,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

案件详情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公诉刑不诉〔2015〕48号

  被不起诉人陈X,女,1992年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22XXXX02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辩护人邓睿,天津XX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XX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12月25
日、2015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8月17日19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XX内,被不起诉人陈X及金军(已起诉)、胡某、孙某、张X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每瓶49.8
元的价格向园区内业主销售多功能清洗剂,被査获后,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古城XX,民警依法查获共同参与销售不合格产品多功能清洗剂的冯X、杨X,现场起获大量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多功能清洗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陈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2015-03-23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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