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9)京0105民初231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运玲律师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合同不发生效力。

案件详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23119号

  原告:刘XX,男,200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理人:刘XX,女,刘XX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玲,北京XX律师。

  原告:程XX,男,200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理人:刘XX,女,程XX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玲,北京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

  法定代表人:卢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女,北京XX公司员工。

  原告刘XX、程XX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程XX的法定代理人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玲,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程X、刘XX于2016年10月18日代表刘XX、程XX与XX公司签订的《艺人合约》无效。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8日,刘XX、程XX的母亲刘XX、父亲程X在未征得刘XX、程XX同意的情况下代表刘XX、程XX与XX公司签订了《艺人合约》,约定XX公司作为刘XX、程XX的经纪人,刘XX、程XX接受XX公司的管理和安排,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及有关活动,如违约须赔偿违约金1000万元违约金。程X、刘XX在未征求刘XX、程XX意见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为刘XX、程XX设定合同义务,并约定了巨额违约金,其行为已经超出了监护人的合法代理权限。《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广告法》亦规定不得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艺人合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无权代理而无效。

  被告XX公司辩称:《艺人合约》的性质是合作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XX公司考虑刘XX、程XX处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前期参加培训课程较多需要费用支出,给予刘XX、程XX三年的生活补助费用,该费用不是工资,双方不是雇佣、劳动关系。《艺人合约》非广告代言合同,不存在违反《广告法》的情况。刘XX、程XX的父母完全有代理权限。若《艺人合约》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则有害交易安全。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限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否则会破坏正常商业市场秩序。合同签订后,XX公司已经履行了支付生活费、退还保证金、培训、包装、宣传等合同义务。违约金过高不是合同无效的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18日,XX公司作为甲方与刘XX、程XX(作为乙方)签订《艺人合约》,约定:甲乙双方签订合约,乙方即为甲方的签约艺人,甲方即为乙方唯一排他的经纪人。合约期限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24年10月19日。甲方将负责本合约范围内乙方的全部市场运作,同时享有本合约音乐的全部版权和邻接权的使用和转让权利。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合约期内,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北京公立学校上学及解决学籍问题所需要的甲方可提交的任何文件,以此保证艺人文化学习的正常进行。上学期间产生的学费及学杂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保证合理安排乙方艺术课程时间与通告行程,为乙方全面发展提供良好条件。甲方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和减轻乙方的生活学习压力,特给予乙方生活学习补助费用每月5000元,期限为合约期的前三年。乙方将所有有关演艺活动的一切事宜交由甲方全权处理,并接受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参加XX安排的演艺及与演艺有关的活动。乙方在无不可抗力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之安排,给甲方造成包括可期望利益在内的任何损失。同时,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可参加除甲方外的任何他方安排的演艺活动及与演艺活动相关的事宜。接受甲方安排的演艺培训,协助甲方办理培训所需的任何手续。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为其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甲方所提供的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乙方需提出适当理由供甲方参考,甲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应前期缴纳10万元保证金,在正常合约期内,甲方第一年至第七年以每年年返还1万元的形式于每年的合同签订日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返还,合约期满之日一次性返还3万元。甲乙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任一条款,违约一方按照给守约一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甲乙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如果因一方违反本合约的相关条款,提出提前终止本合约或违约一方造成守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守约一方不得不提前终止本合约,违约一方除应按照给守约一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外,还将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及合约剩余期限赔偿金,合约剩余期限赔偿金计算方法为:违约行为发生前半年双方合作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作为核算依据,除以半年的天数,再乘以违约行为发生日至合约终止日的天数。合约由刘XX、程XX父母程X、刘XX代表乙方签字。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刘XX、程XX代言产品广告照片、培训协议、包装费收据、支付生活费及返还保证金记录、项目投入明细、市场活动明细及确认单、培训课时签字单、造型策划方案等证据,用以证明《艺人合约》履行情况。

  本院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主要内容是经纪公司负责对艺人进行包装、培养及演艺安排、代理签约,艺人需服从经纪公司的工作安排,由经纪公司按约向艺人支付报酬,艺人负有不与其他人签署同类经纪合同,不得私自参加演艺、宣传活动等义务的合同。从涉案《艺人合约》约定的内容上看,《艺人合约》应系演艺经纪合同性质,该合同系双务合同。《艺人合约》的内容不能证明刘XX、程XX与XX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艺人合约》的内容也非围绕广告代理设定,故刘XX、程XX主张《艺人合约》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艺人合约》签订时,刘XX、程XX未满十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虽然涉案《艺人合约》由刘XX、程XX的监护人程X、刘XX代为签署,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来理解,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民事活动范围应当有所限制,特别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合同义务,尽管现行法律对监护人民事代理活动范围未作出明确规定。《艺人合约》为刘XX、程XX设定义务及违约责任,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作为监护人的程X、刘XX无权代理被监护人刘XX、程XX与XX公司签订《艺人合约》。程X、刘XX的代理行为超越了其法定代理权范围,应认定为无权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综上,涉案《艺人合约》不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程X、刘XX超越了法定代理权范围与XX公司签订的《艺人合约》对刘XX、程XX不发生效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程X、刘XX代原告刘XX、程XX与被告XX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签署的《艺人合约》对原告刘XX、程XX不发生效力;

  二、驳回原告刘XX、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鑫

  人民陪审员  许济舟

  人民陪审员  李保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XX


  • 2020-04-20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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