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贺XX,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XX船厂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李X,女,1991年11月5日出生,
原告刘XX与被告贺XX、李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刘XX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