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促使对方当庭支付违约款项

  • 合同事务
  • (2019)鄂01民初81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沛律师
庭前多次与被告沟通,并达成和解,当场返还合同款项。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男,汉族,1992年4月2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湖北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融科珞瑜路95号T1栋1单XX。

  法定代表人:黄XX,经理。

  原告李XX与被告武汉XX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XX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长  熊XX

  审判员  余XX

  审判员  赵千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童XX


  • 2019-12-11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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