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汉族,1992年4月2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湖北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融科珞瑜路95号T1栋1单XX。
法定代表人:黄XX,经理。
原告李XX与被告武汉XX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XX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长 熊XX
审判员 余XX
审判员 赵千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童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