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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游乐项目意外受伤,律师介入后足额得到满意赔偿

  • 损害赔偿
  • 2020鄂05民终2225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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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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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发掘证据,确定赔偿,获得超额补偿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张XX国庆期间在某户外XXX进行户外游玩。期间,与家人购票并体验了充气碰碰球项目。但在项目体验过程中,因为场地地面不平整,导致脚踝骨折,并入院治疗。出院后张XX与游乐场负责人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张XX要求XXX赔偿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共计肆万元。XXX负责人表示只赔偿贰万元。张XX协商无果,经人介绍委托本律师代为起诉。最终一审法院判决XXX赔偿张XX十四万元。XXX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驳回XXX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张XX已领取游乐场十四万元赔偿款。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已明确规定,宾馆、商场、XX、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XXX作为项目服务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何为安全保障义务?通说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即指在经营者、管理者所管控的空间范围内,不存在危险源或者可能造成危险发生的事由。因此,宾馆、商场、XX、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均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证管控场所安全。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参与活动时,自身也应当做到谨慎,应当拒绝参加高危险活动。发生意外后,及时保留现场证据或报警处理。对于赔偿事宜,建议在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后再做决定,避免仓促和解,损害了自身利益,也能确保得到合理赔偿。


  • 2020-12-14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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