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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办事被告人涉诈骗辩护后不起诉

  • 刑事辩护
  • 京大检公诉刑不诉[2016] 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春利律师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多次与检察院沟通后,最后检察院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赵某某无罪,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赵某某及家属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详情

  托人办事被告人涉诈骗辩护后不起诉

  京大检公诉刑不诉[2016] 10号

  被告人赵XX帮助他人“走后门”办理孙子落户事宜,收取方某某15万元,赵XX找到王XX帮忙找关系,送给王XX11万,截留4万元,后经调查王XX并未帮其找关系,其孙子按新政策把户口落在了北京,后方某某报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积极促成与被害人之间的退赔,让其出具了谅解书,合理解释了截留4万元的理由,后在公安侦查阶段为赵XX申请到取保候审,赵XX被释放。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多次与检察院沟通后,最后检察院对赵XX作出不起诉决定,赵XX无罪,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赵XX及家属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公诉刑不诉[2016] 10号

  被不起诉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县XX乡XX庄X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X月XX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X月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XX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本院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XX月XX日至2016年XX月XX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6年XX月XX日至2016年XX月XX日;自2016年XX月XX日至2017年X月XX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X月至X月间,被不起诉人赵XX为方某某之孙办理户籍少交罚款一事找到王XX。王XX在没有能力为方某某之孙办理户籍的情况下,以需要“托人”、“走后门”为名,告知赵XX办理此事需要钱物,后赵XX告知方某某并收取方某某人民币XX万元。王XX通过赵XX先后骗走方某某人民币XX万元及XXXX元购物卡一张,赵XX从中截留XX万元据为己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

  对赵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2月22日


  • 2016-12-22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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