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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X受贿获得减轻处罚

  • 刑事辩护
  • (2015)成铁刑初字第15号
刑事辩护
任大文律师 当前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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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辩护律师在复杂的受贿案情中,通过抽丝剥茧,深入细致地研究案情,果断大胆地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黄某在共同受贿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黄某系自动投案,属于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3、黄某积极主动的清退了全部脏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辩护律师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通过有力的辩护,最终被人民法院采纳,从而使被告人黄某依法获得了减轻处罚。

案件详情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成铁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黄X,男,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0日被四川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成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欧XX,四川XX律师。

  辩护人任大文,四川XX律师。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成铁检公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13日、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及其辩护人欧XX、任大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被告人黄X担任中铁XX成绵乐指挥部协调部部长,其主要职责是配合业主完成征地拆迁、协调处理下属单位在征地拆迁和临时用地中与地方发生的纠纷及其他相关工作。2010年下半年,周XX所在的四川XX公司通过黄X和李X(已另案处理)的协调,顺利承揽成都双流XX范围房屋建筑及110KV变电站拆迁工程。在协调拆除变电站的过程中,李X、胡XX和周XX商议,此拆除工程由周XX支付180万元,其中140万元支付给中铁XX二项目部,余下的40万元用现金支付给李X和黄X二人各20万元,李X表示认可后告知黄X,黄X同意。为感谢李X和黄X的帮助,2011年3月的一天,周XX将40万元现金交给胡XX,胡XX在李X住地附近的一家咖啡屋内,将40万元现金交给李X,李X转手让黄X拿走。

  2010年初,被告人黄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成都XX厂顺利承揽成绵乐铁路工程客运专线双流机场隧道交通安全临时组织工程提供方便。为了表达感谢,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成都XX厂负责人易XX通过李X给予黄X5万元现金。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黄X主动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黄X退缴全部涉案赃款。

  该院根据聘任通知、出资说明、任免通知、岗位职责、协议书、合同、银行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归案经过、证人李X、胡XX、周XX、付X、马XX、易XX的证言、黄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X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他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被告人黄X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黄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据此,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X对起诉书指控其主体、职责范围等方面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1.对于40万元,与李X没有事前共谋,是李X商量谋划后告知,无共同的犯意;2.与李X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处于弱势地位,在整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3.由于不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而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为成都XX厂承揽成绵乐铁路工程客运专线双流机场隧道交通安全临时组织工程提供方便。黄X未向法庭举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黄X犯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持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X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2.被告人黄X案发前主动退赃,具有认罪态度较好这一从轻处罚情节;3.黄X犯罪前工作表现优秀,主观恶性不大,危害程度不高,系初犯、偶犯;4.黄X在共同的受贿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中铁XX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委员会出具的中铁XX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关于对黄X任职期间工作表现的情况说明、中XX公司关于表彰金牌职工的决定及荣誉证书三份,以证明黄X任职期间工作表现优异。综上,建议法庭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12月21日,黄X被中XX公司聘任为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协调部部长,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管段内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施工营造和谐的外部环境;配合业主完成永久性征地及有关拆迁工作;负责管段内临时用地租用情况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协调处理下属单位在征地拆迁、临时用地等工作中与地方发生的纠纷和矛盾等。黄X在任职期间工作表现优异。

  成XX公司由原铁道部、四川省共同合资组建,成都铁路局和四川XX公司分别作为铁道部和四川省出资者代表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出资均为国有资产。2009年9月15日,李X(已判刑)被聘任为成XX地拆迁办公室副主任,其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推进铁路与沿线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及其有关事宜,协调有关路地关系问题,参与配合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组织依法报批铁路建设用地资料和办理土地证工作,指导施工单位的征地拆迁业务和编制竣工文件,审核和掌握用地情况,下达施工用地计划,参与建设用地的变更设计审查;审核拆迁数量和掌握拆迁进度,审核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审查补偿费用、指导编制竣工文件等业务,参与特殊(个别)项目拆迁协议商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中XX公司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证实了中铁XX的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中XX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关于聘任黄X职务的通知、中XX公司办公室出具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中XX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黄X个人简历,证实了自2009年12月起,黄X被中XX公司聘任为成绵乐指挥部协调部部长,其身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3.中铁XX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出具的协调部职责,证实了黄X的工作职责范围。

  4.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了黄X的身份情况。

  5.中铁XX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关于对黄X任职期间工作表现的情况说明、中XX公司关于表彰金牌职工的决定,证实了黄X在单位工作期间表现优异。

  6.关于成绵乐客专项目股东出资说明,证实了成XX公司由原铁道部、四川省共同合资组建。成都铁路局和四川XX公司分别作为铁道部和四川省出资者代表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出资均为国有资产。

  7.成XX公司出具的关于聘任李X职务的任免通知,证实了自2009年9月15日起,李X被聘任为成XX地拆迁办公室副主任,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8.征地拆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证实了李X的工作职责范围。

  二、2010年下半年,周XX所在的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明发拆迁公司”)通过胡XX找李X协调,希望承揽由中铁XX成绵乐工程指挥部第二项目部负责拆除的成都双流XX扩建范围房屋建筑及110KV变电站拆迁工程,经李X和黄X的协调,后经付X(中铁XX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的同意,周XX先后顺利承揽了该工程。在协调拆除变电站的过程中,李X、胡XX和周XX商议,此拆除工程由周XX支付180万元,其中140万元支付给中铁XX二项目部,余下的40万元用现金支付给李X和黄X二人各20万元,李X表示认可并告之黄X,黄X同意。为感谢黄X的帮助,2011年3月的一天,周XX将40万元现金交给胡XX,胡XX在李X住地附近一咖啡屋内,将40万现金交给李X,李X转手让黄X拿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1年7、8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以协议为准),因成绵乐铁路建设需要,将对双流机场的XX酒店、110KV变电站进行拆除。经过协商,其所在公司和双流机场方按60%、40%比例承担费用,由中铁XX负责拆除,但中铁XX没有精力来做拆除工作,于是李X就帮他们联系介绍了一家公司,负责人是周XX,由这个公司对XX酒店进行了拆除。XX酒店拆除后,对于变电站的拆除,胡XX说周XX有资质,周XX表示拆除变电站没有任何问题。然后又谈到拆除公司应当按评估价扣除费用后,给中铁XX180万元,中铁XX将这笔钱转交给机场。胡XX提出如果给中铁XX180万元,李X和黄X就没得搞头了,不如给中铁XX140万元,给李X以及黄X两人各20万元,李X当时表示同意,随后把这件事详细跟黄X讲了,黄X也表示同意按这个方案办,随后让周XX提供了一份报价单,李X与黄X拿这个报价单找到机场的拆迁办的相关人员谈的这个价格,提出只能给他们140万元,多一分也没有,机场最后也同意了这个价格。之后成XX公司、中铁XX、机场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约定110KV变电站拆除后,将拆除的资产处置后扣除拆除费后,给机场140万元。2012年7、8月份,胡XX给李X打电话,李X也把黄X约到其居住的楼下一咖啡屋内,胡XX将40万元交给李X,李X转手交给了黄X。

  事后,黄X表示差李X20万元,也准备把这20万元给李X,但李X考虑到黄X刚买了房子手头有点紧,拿不出来,说以后再说。2013年李X与黄X在江油见面时,李X开玩笑提到手头有点紧,让黄X把20万还给他,黄X也表示马上筹集一下给李X。至案发黄X尚未将这20万元给李X。

  2.证人周XX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周XX和中铁XX成绵乐指挥部达成协议,对机场路附近的中铁XX标段内的房屋进行拆除。2011年的年初,当拆到机场的110KV变电房,要对配电房内的变电设施进行拆除时,黄X阻止周XX等人进行拆除,说以前签订的协议中不包括对变电房内的变压器等变电设施的拆除,为此周XX和黄X还闹得很不愉快。于是,周XX找胡XX协调,过了不久,胡XX打电话问周XX180万元做不做,周XX说可以。胡XX对周XX说这180万中有40万别个要拿走,140万元交给中铁XX,周XX说行,知道40万元是给别人的好处费,胡XX讲过这40万元是给李X的。在拆迁快要结束的一天,周XX将40万现金交给了胡XX。

  3.证人胡XX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0年的6、7月份时候,其有一个叫周XX的朋友想做成XX公司建设的机场的部分建筑和设备的拆除,于是联系胡XX,说帮他联系一下李X,胡XX随后打电话给李X,李X说机场的拆除是中铁XX在牵头,由一个叫黄X的人在具体负责,随后李X给了其黄X的电话,当时胡XX有事先走了,是黄X带着周XX看的现场。过了几个月,周XX联系胡XX,说中铁XX还有个活路,他想干,但是没有谈下来,想让其找李X协调一下,李X回话说,黄X至少要200万才行,周XX说他做不出来,最后李X回话说至少要180万才行,其中140万由中铁XX开票,另外40万不开票,周XX在电话里说180万他也愿意做。又过了一段时间,周XX联系胡XX,说140万已经给中铁XX转过去了,这是剩下的40万元,让其把这40万元交给黄X,并在宽巷子还是哪里把这40万元的现金交给了胡XX。胡XX当时没有存黄X电话,于是就让李X帮忙约黄X,李X约好后让胡XX到他家楼下良木缘等他,胡XX就把周XX的40万元现金交给李X。过了一会儿黄X来了,李X就把这个钱给他,并说这是周XX拿来的钱,让黄X点一下。黄X拿到钱后大概点了一下,点完钱后李X告诉他没事就可以走了,黄X犹豫了一下转身就走了。

  4.证人付X(中铁XX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成XX公司、双流机场建设指挥部和中铁XX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就双流机场需拆除的一建筑物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拆除工作由中铁XX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二项目部负责完成。因中铁XX无专门的拆除队伍,指挥部为此召开了一次会议,参加人员有指挥部相关人员、二项目部相关人员和成XX公司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李X等,二项目部提出他们没有拆迁队伍,李X提出他可以介绍一个队伍。考虑到李X负责征地拆迁工作,项目上有很多事情需要李X协调,为了施工进展顺利,因此就同意由李X推荐的队伍对上述协议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安排黄X负责具体事宜。

  5.证人马XX的证言,证实2011年3、4月份,因为在中铁五局、四川路桥的工程上要用钱发工资,于是其就向黄X提出来想借点钱,黄X就给了马XX40万元的现金,马XX拿到这个钱后就存入他的建设银行账户,后来业主单位又把工程款给其付了一部分,这个钱就没有用,于是过了大概两个月的时间马XX就把钱转到其老岳母胡X慧的账户。马XX并不知道黄X借给他的是什么钱。

  6.成都双流XX扩建范围房屋建筑拆迁协议,证实为有效统筹成绵乐铁路与双流机场T2航站楼施工进度等,成都双流XX建设工程指挥部全权委托成XX公司对铁路施工范围的建(构)筑物实施实地实物拆迁,经成都双流XX建设工程指挥部认可并同意,成XX公司全权委托中铁XX成绵乐工程指挥部第二项目部对机场扩建与铁路施工前的房屋建筑实施拆迁。

  7.成绵乐铁路双流机场房屋拆除协议,证实2010年9月10日中铁XX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明发拆迁公司签订拆除协议,约定由明发拆迁公司负责完成机场房屋工程区域所有建筑物的拆除及废渣清运工作。周XX作为明发拆迁公司的代表在协议上签字。

  8.成绵乐铁路客运专线双流机场110变电站拆迁协议,证实该变电站由成都双流XX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组织拆除工作,由成XX公司负责落实应承担的相关费用,成XX公司通过中铁XX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处理110变电站残值140万元。

  9.银行卡明细,证实马XX于2011年3月14日,从黄X处借款40万元的事实。

  10.黄X2014年10月17日的供述,证实2010年9月,成绵乐客运专线公司、双流机场指挥部和中铁XX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二项目部三方,针对双流机场需要拆除的2万多平米的地面建筑签订了一个三方协议,约定由二项目部负责拆除,二项目部提出其无能力拆除,李X提出有一个施工队可以做这件事,指挥长付X同意。李X随后带周XX来找黄X,经过商量之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拆除协议,一方是二项目部,另一方是明发拆迁公司,协议内容与双流机场和成绵乐客运专线公司签订的内容一致,约定明发拆迁公司支付290万费用后拆除这些建筑物。这个合同履行后,又与机场和成XX公司签订了110KV变电站拆除协议,协议约定还由二项目部负责拆除。当时李X跟黄X说,变电站的拆除由他与明发拆迁公司的人谈,让他们除了按二项目部与双流机场、成XX公司的三方协议给二项目部支付140万的拆除费用外,另外让他们多拿40万出来,李X与黄X各20万元,黄X表示认可。过了一段时间,黄X在变电站现场看到周XX带着人开始进场拆除,黄X问李X,李X说已经谈好了,就让他们的人继续拆除。在此过程中,黄X主要负责督促、协调这项拆除工作。

  201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李X给黄X打电话,让其到龙腾路附近的一个咖啡馆,黄X到后随即给李X打电话,李X很快就过来了,并和黄X坐了一下,就到另外的位置上,那个位置还有一个黄X认识的人,叫胡XX,李X过去跟胡XX说了几句后就喊黄X也过去,黄X靠着李X坐下后,李X用脚踢了踢桌下的一个口袋说,你把这个东西带走,黄X知道是钱,也知道是110变电站的那笔钱,黄X随后拿走回家打开一看是40万元。这笔钱先放在黄X家里,后借给马XX使用,马XX过了一段时间后将钱转回黄X母亲的卡上,黄X又让其母亲将40万转到他的卡上,黄X用这个钱还了房贷并办理了房产证。

  李X说这40万元是明发拆迁公司周XX给的,李X跟黄X每人20万。给这个钱是因为明发拆迁公司拆除变电站是黄X他们定的,事先由李X说好了,他们如果不出这40万元,就另外再找公司来拆。110变电站是二项目部负责拆除,黄X作为协调部的部长,具体负责施工相关的拆迁工作,开始不同意由明发拆迁公司来实施拆除工程,但李X站出来说跟明发公司谈价,最后谈的就是这个结果,黄X也表示同意。明发公司为了表示感谢,就给黄X和李X拿了40万元。当时40万元黄X用来还房贷,事后提出给李X,但李X说先放到黄X那里,并说黄X现在没有钱,不可能把房子卖了把钱还他,所以钱一直也没有给李X,但对这20万,李X和黄X之间有共识,是李X的。

  11.中XX公司出具的中共中XX公司委员会中XX公司关于任免王XX等5名同志职务的通知,证实了2009年7月6日经中共中XX公司委员会研究决定,付X任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

  12.中铁XX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出具的副指挥长职责,证实了付X的工作职责范围。

  13.本院(2014)成铁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X的身份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李X与黄X共同收受40万元的行为该判决认定属于共同受贿,并构成受贿罪的事实,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2010年初,成都XX厂为承揽成绵乐铁路工程客运专线双流机场隧道交通安全临时组织工程,通过李X找到黄X协调。之后,黄X作为协调部部长向一项目部推荐了这家公司,让一项目部主动联系这家公司,在黄X的协调下,该公司最终顺利承揽了上述工程。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黄X在其所承揽的成绵乐铁路工程客运专线双流机场隧道临时交通安全组织工程上的关照,成都XX厂负责人易XX通过李X给予黄X5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易XX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8日金路达交通设备厂收到第二笔40%的工程款后,为了感谢黄X在其厂承建的交通疏解这件事上的关照,易XX于春节前从银行取出5万元,其也是打电话给李X,让李X来帮忙送这个钱,李X表示同意,易XX随后将这笔5万元钱给李X送到了他位于成绵乐指挥部的办公室,委托李X来帮办这件事。黄X是收到了李X转送的这个钱的,因为委托李X送钱后不久,黄X专门给易XX打电话表示感谢。送钱给黄X是因为易XX做他们中铁XX交通疏解工程,离不开黄X方方面面的支持,否则事情做不成,工程款也不好收,为了感谢他的关照,易XX才给黄X送了钱。

  2.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2010年初,易XX通过李X找黄X拿到了成绵乐客运公司机场T1航站楼交通疏解工程。工程前后做了一年多。2010年下半年,李X跟黄X说,XX公司易XX的工程款还没有收到,让黄X帮忙催收一下,当年年底的时候,易XX给李X打电话,说工程款收到了,为了感谢黄X帮忙协调资金,准备给他拿5万元表示感谢,让李X帮忙送给黄X,李X让易XX把钱送到公司来,李X拿到钱后,随后电话联系黄X到李X的办公室来谈事情,在办公楼下的停车场,李X将易XX给的5万元交给了黄X。

  3.成绵乐铁路工程客运专线CMLZQ-5标段双流机场隧道DK173+340-DK174+500段(一项目部)临时交通安全组织工程协议书,证实由成都XX厂按照中铁XX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施工组织计划要求,负责成都市武侯区四条街道的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并且负责施工期间交通设施的维护,保证其施工期间的交通通行安全。

  4.黄X的供述,证实2009年底或者2010年初,具体时间以合同为准。李X已经开始负责高新片区的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一项目部负责的武侯至双流XX前的交通疏导工程。一项目部对这块的工作不熟悉,需要找的部门和工作量也比较大,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施工队伍,工作也无法推动,项目部到黄X这里来反映问题,黄X到成XX公司找到李X反映情况,希望他能想想办法,李X提出他知道有一支队伍,正在十四局的一个项目部做交通疏导,并介绍这支队伍是设计交通疏导的单位,对这个交通疏导很熟悉,建议让这家公司来做,并说如果事情办好了,就给黄X拿10万元钱。黄X就联系了一项目部一个具体协调叫饶XX的人,告诉他李X介绍了一家公司,专门做交通疏导设计的公司,有能力做这件事。至于他们是如何联系、签订协议的,其就不太清楚了。这个公司的负责是一个姓易的人,施工负责人叫曹X。过了一段时间后的一天,黄X到成XX公司办事,李X和黄X一起下楼,李X把黄X叫到他的车上,随手给黄X一包纸,里面装有5万元钱,他说这个钱是该公司给的。

  该公司给钱是因为当初在引进这家公司之前,李X就给黄X说过,如果这家公司能够接下这个工程,就让它拿个整数,黄X也表示认可,作为指挥部的协调部长,也向一项目部推荐这家公司,让一项目部主动联系这家公司。该公司能够顺利接下这个工程,黄X的推荐也起了重要作用,他们为了表示感谢才送的钱。

  四、2013年10月30日,中XX公司纪委陪同黄X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2013年12月10日该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其依法立案。案发后,黄X退缴了全部受贿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黄X归案经过、调查笔录,证实2013年10月30日,中XX公司纪委陪同黄X到该院投案自首,并移交了中铁XX纪检监察案件调查笔录三份和黄X自书材料一份,该院反贪局受理接收案件后,依法对黄X进行了调查询问,其如实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2013年12月10日,该院决定对黄X涉嫌受贿立案侦查,当日对其取保候审。

  2.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黄X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已由该院依法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的身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李X,利用李X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据此,黄X已构成受贿罪。从庭审查明的证据,证实在共同犯罪中黄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黄X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黄X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黄X提出对于和李X共同收受40万元,与李X没有事前共谋,是李X商量谋划后告知,无共同犯意的辩解意见。经查,黄X的供述和李X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在李X提出共同收受请托人周XX40万元以后,黄X表示同意,对于谁送这40万元,为什么送这40万元以及如何分配这40万元,李X和黄X之间已达成共识,李X与黄X从一开始在主观上即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客观行为上,胡XX已经将40万元现金交给了李X,李X让黄X全部拿走,该受贿事实已完成。黄X的供述也承认所收受40万元中的20万元是李X的,虽然李X案发时黄X尚未将20万元给他,但不并影响两人共同受贿的事实。由此,李X与黄X二人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黄X提出由于不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而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为成都XX厂承揽成绵乐铁路工程客运专线双流机场隧道交通安全临时组织工程提供方便的辩解意见。经查,黄X作为成绵乐指挥部协调部部长,其主要工作职责就是负责拆迁工作的协调处理。黄X的供述证实在成都XX厂承揽工程前,李X就给黄X说过,如果这家公司能够接下这个工程,就让它拿个整数,黄X也表示认可,作为指挥部的协调部长,黄X向一项目部推荐了这家公司,让一项目部主动联系成都XX厂。易XX负责的成都XX厂能够接下这个工程,黄X的推荐起了重要作用。同时,李X的证言也印证了易XX通过其找黄X拿到该工程的事实。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黄X及辩护人提出黄X在共同的受贿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请求从轻或者减轻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已在量刑时考虑。

  黄X在伙同李X共同受贿40万元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

  二、对被告人黄X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赃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予以没收,该财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海平

  审 判 员  王 顺

  人民陪审员  王满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严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第四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

  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

  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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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标题、案号、审理法院信息

  案情简介 简述案情内容,需填写原告、被告、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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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简述案件的结果。写明判决结果及判决的理由,也可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

  审判人员 裁判日期请按照以上要求填写案例内容。以中国裁判文XX的案例格式为准!


  • 2015-04-21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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