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沪0114刑初12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孙何社区居民委员会五组8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上海市。
辩护人崔XX、王端欣,北京XX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嘉检二部刑诉[2020]1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10日0时22分许,被告人王X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皖KL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南XX、德华路北XX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到案后,王X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王X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被告人王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在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朱燕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丁XX
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