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3406号
原告:姜XX,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艳娇,江苏XX律师。
被告:华XX,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
原告姜XX与被告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0年8月3日,原告姜XX以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姜XX负担。
审判员 黄 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