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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1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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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186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XX。

  被告人钟X,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X、史X。

  深圳市龙岗区XX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4)2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XX指派检察员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X及其辩护人梁XX、史敦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XX指控,被告人钟X原系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出纳员。从2010年10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钟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发放工资过程中,虚构多名员工资料及工资单,并以这些员工名义从公司冒领工资共计人民币174098.12元。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4日将被告人钟X抓获归案。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42000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工资表、费用报销单、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X的证言,被害人黄X的陈述,被告人钟X的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钟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向被害单位部分退赃并取得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川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XX


  • 2021-01-28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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