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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交通事故案件赔偿得全部支持

  • 交通事故
  • (2019)津0110民初46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天津三月风律师...律师
代理原告请求赔偿全部得到支持。

案件详情

  张XX与赵XX、中国XX公司成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10民初4654号

  原告:张XX,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XX,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女,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系被告赵XX之夫),男,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中国XX公司成安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青云北XX。

  主要负责人:纪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XXXXXX公司XX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主要负责人:李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赵XX、中国XX公司成安支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XX公司XXXXXX公司XX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XXX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覃XX,被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被告XX公司及XXX营销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XX赔偿张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39109.47元;2.判令被告XX公司及被告XXX营销部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5日7时45分,赵XX驾驶冀D×××××号小客车,沿天津市东丽区缝春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津XX交口时与张XX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XX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现张XX就其损失提起诉讼。

  赵XX辩称,同意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XX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不承担诉讼费。

  XXX营销部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不承担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5日7时45分,赵XX驾驶冀D×××××号小客车,沿天津市东丽区缝春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津XX交口时,因驾驶不慎,其车辆前部左侧与张XX所骑自行车右侧前部接触,造成张XX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XX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张XX伤情为:头部损伤、头皮血肿、胸部损伤、右侧第7肋骨骨折,颅内占位××变。张XX发生医疗费17869.47元。

  另查明,赵XX驾驶的冀D×××××号事故车辆在XX公司及XXX营销部分别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XXX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1.医疗费,张XX提供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医院、天津市急救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及住院费用清单等证据具有真实性与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XX公司及XXX营销部对张XX部分治疗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依据上述采信证据认定张XX医疗费17869.47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考虑张XX住院治疗26日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张XX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

  3.营养费,考虑张XX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张XX45日的营养费2250元。

  4.护理费,张XX提供护理人员(刘XX)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银行流水具有真实性与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误工证明记载的收入情况与工资银行流水记录不符,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刘XX工资银行流水记载的年平均工资情况,本院认定护理人员刘XX月平均工资为3197元。考虑张XX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依据上述工资标准酌情认定张XX45日的护理费4795元。

  5.交通费,张XX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但考虑张XX就医治疗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张XX交通费3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张XX在本次事故中所受伤害未进行伤残评定,故其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张XX的合理经济损失:医疗费17869.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4795元、交通费3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赵XX作为事故侵权人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张XX合理损失。由于事故车辆在XX公司及XXX营销部分别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XX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XX合理损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再由XXX营销部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张XX合理损失可由保险公司赔付,故赵XX在本次诉讼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上述保险公司承担先予赔偿责任,故张XX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成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XX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4795元、交通费300元,总计15095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XXXXXX公司XX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XX医疗费7869.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2250元,总计12719.47元。

  履行办法:上述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款直接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X


  • 2019-07-09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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