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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经与法院沟通,促成法院认定案件涉嫌诈骗,最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合同事务
  • (2020)浙0702民初4301号
合同事务
徐佩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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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我的努力,最终促成法院认定本案被告涉嫌诈骗,最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详情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4301号
原告:葛XX,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佩,北京XX律师。
被告:倪XX,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杨XX,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冯XX,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葛XX与被告倪XX、杨XX、冯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葛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三被告支付违约金107061元(己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此后的违约金仍按此计算至合同实际解除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的房产,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三被告承担。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倪XX系金华XX公司老板。2019年初,原告欲出让其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的房产,并将出让信息委托给中介挂到网上售卖。被告倪XX通过金华XX公司联系到原告,称要购买原告的房产用于投资。2019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倪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的房产转让给被告倪XX,房子总价127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加银行按揭;逾期超过贰拾日后违约方仍未付款或交房,履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款的万分之五。但因倪XX称其名下房产过多,房子过户时需要过户到他指定的人的名下。在收到倪XX支付的40万元首付款后,原告应倪XX的要求,将案涉房产过户给倪XX指定的被告杨XX名下。之后,被告倪XX又称杨XX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房子需要再次过户给其他人,需要原告配合办理下手续,又在被告倪XX的安排下与被告冯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倪XX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倪XX分两次支付了11万元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房款逾期支付时间已经远超合同约定的时间,严重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葛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
1.原、被告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金华市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2份、二手房买卖合同3份分别证明:
(1)葛XX与倪XX签订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涉案房产以127万元转让给倪XX;定金10万元由金华XX公司保管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2019年1月25日前,首付款25.4万元付给葛XX、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余款101.6万元贷款后支付。
(2)2019年1月17日,葛XX与冯XX签订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约定葛XX以127万元将涉案房产转让给冯XX,定金10万元由金华XX公司保管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2019年3月25日前办理该房的相关房产过户手续,余款一次性付款。
(3)2019年1月24日,葛XX与杨XX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葛XX将涉案房产以240万元卖给杨XX,约定2019年1月28日前支付首期房款72万元,余款168万元贷款后支付。2019年1月24日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4)2019年3月11日,杨XX与冯XX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杨XX将涉房产以80万元卖给冯XX,约定2019年9月11日前支付首期房款24万元,余款56万元贷款后支付,2019年3月11日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5)2019年3月24日,冯XX与周XX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冯XX将涉案房产以100万元卖给周XX,约定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前期房款30万元,余款70万元贷款后支付,2019年3月24日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3.代保管收条证明,2019年1月17日金华XX公司收到倪XX购买涉案房产的定金10万元,倪XX系实际购买人的事实。
4.房产查询信息证明,周XX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165万元(XXX),债务履行期限2020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2日。
5.电话录音证明,通过电话威胁葛XX腾房,否则后果自负等等。
经审查原告葛XX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发现本案被告倪XX存在假借房屋买卖,以不能贷款为由,诱使葛XX按其意思表示分别与杨XX、冯XX层层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使涉案房产得以过户,后冯XX以明显低于购买的价格将房屋转让与周XX,之后被周XX设定高额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各被告在办理房屋买卖过程中均没有按约定进行贷款后支付余款给葛XX,并存在采用电话威胁的“软暴力”方式要求腾房的情形。经审查认为,被告倪XX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并且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诈骗犯罪,本案不属经济纠纷,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葛XX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包X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 卢XX


  • 2020-07-08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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