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民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江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办事处钟山中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X,贵州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X1,男,2015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法定代理人:范X2(系范X1之父),男,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法定代理人:龚X(系范X1之母),女,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贵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贵州XX律师。
上诉人德江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范X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6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德江县人民医院对胎儿的体重估计不足,操作不当,导致范X1出生时遭受左臂丛神经损伤,已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德江县人民医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已赔偿范X1220天营养费、护理费,范X1没有对营养期、护理期申请司法鉴定,一审认定范X1营养期、护理期分别为828天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6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德江县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XX
审判员 田XX
审判员 王电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