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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梁XX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7)闽0203民初172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戴正义律师
尽自己最大的价值,帮助当事人追回违约金,维护当事人权益。

案件详情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闽0203民初17279号

原告:胡XX,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义,福建XX律师。

被告:梁XX,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第三人:梁XX,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胡XX与被告梁XX、第三人梁XX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义、被告梁XX、第三人梁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XX继续履行协议;2.判令梁XX支付胡XX违约金25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梁XX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8日,胡XX与梁XX通过梁XX的介绍,签订了《B级微基金投资顾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梁XX将其拥有的股票账户委托胡XX操作交易,股票账户资产500万元,委托期限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委托资金本金的5%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梁XX擅自修改了其拥有的股票账户登录密码,致使胡XX无法履行协议。梁XX、梁XX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胡XX遂至本院。

梁XX辩称:1.本案讼争合同系无效合同。胡XX不是《证券法》所许可的从事证券咨询业务的主体,故该《合作协议》的乙方主体不适格。2.讼争协议签署时,梁XX出于对双方的信任,只签署了名字,其他合同空白要素都没有填写。3.《合作协议》约定了风险准备金,但胡XX并未支付相应准备金。据梁XX等人的了解,胡XX协助他人理财时出现亏损,继续履行合同存在风险,故梁XX才更改账户密码。4.胡XX在接受委托后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内,在大盘走势良好的情况下,长时间没有对账户进行操作,给梁XX带来损失。且胡XX以其行为表明其无法保证提供最优秀的团队为梁XX服务,胡XX的行为已构成违约。5.由于长时间没有操作,梁XX与胡XX说过,如果不行,让梁XX自己操作,亏盈与胡XX无关,胡XX也口头同意了。

梁XX述称:1.《合作协议》签订时,梁XX提出先操作一段时间看看,出于对双方的信任,梁XX只签了名字,其他的合同空白要素都没有填。2.《合作协议》签订后,直至2017年9月,账户一直没有操作,连基本在国债逆回购都没有操作,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梁XX与胡XX多次沟通,胡XX坚持认为行情不好,并口头同意由梁XX自己操作。3.2017年9月初,梁XX了解到胡XX因期货配资操作爆仓,欠下巨额债务,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上述信息导致梁XX和梁XX对胡XX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产生怀疑,故梁XX建议梁XX更改了账户密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胡XX与梁XX通过梁XX的介绍认识,胡XX曾接受梁XX的委托,对梁XX提供的梁XX的股票账户进行操作,并获得盈利,双方对已实现的利润进行了分配。

2016年6月28日,胡XX(乙方)与梁XX(甲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梁XX委托胡XX对其提供的账户及资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委托期限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协议存续期间,在未发生乙方违约在情况下,甲方禁止销户、撤离资金,否则视同违约;在协议运行期间,因任何一方的原因需要提前终止本次协议,责任方需要缴纳委托资产本金的5%作为违约金;乙方保证以最优秀的团队为甲方提供服务等。该合同还约定的盈亏分配方法。胡XX指定了一个关联账户作为准备金账户,合同中约定了准备金的担保范围,但没有约定准备金的金额及是否必须支付准备金。

同日,梁XX将其子梁XX的股票账户(账号82×××99)交付给胡XX管理。审理中,胡XX与梁XX均确认交付时账户资产足够500万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胡XX自2017年7月4日起停止对该账户的操作。2017年9月12日,胡XX发现梁XX修改了账户密码。双方沟通过程中,梁XX提出先提供一份50~100万元的账户让胡XX操作,胡XX表示不同意,梁XX也拒绝将账户交还给胡XX操作。胡XX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7年6月底至9月中旬,股票大盘总体上行。本案审理过程中,梁XX到庭表示案涉的股票账户是其应梁XX的要求开立的,该账户一直由梁XX控制,其对梁XX将该账户委托他人操作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胡XX提供的《合作协议》、建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短信记录、(2017)厦思证内字第3590号公证书,梁XX提供的大盘走势图,本院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案审理过程中,梁XX向本院提供一份(2017)闽0203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书及二审判决书(部分)、(2017)闽0203执6777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梁XX向本院提供胡XX与其他案外人签订的《B级基金投资顾问合作协议》及结算单,拟证明胡XX的执业能力不佳,并主张其职业道德有所欠缺。胡XX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均不予确认。本院分析认为,梁XX和梁XX提供的前述证据,均未出示证据原件,胡XX亦未确认,故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暂不予确认,即便上述证据真实,也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胡XX与梁XX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梁XX关于讼争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证券投资具有较高的风险,投资决策和投资方向也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故不应因为胡XX在一段时间内未对委托账户进行操作就认为其构成违约。故梁XX在合同约定期间,单方修改账户密码,导致胡XX无法对账户进行操作,梁XX的行为已实际解除了讼争协议,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委托理财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缔结的合同,目前梁XX已明确表达对胡XX丧失信任基础,也已其行为实际解除了委托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胡XX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胡XX违约金25万元。

二、驳回原告胡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梁XX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邱X)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洪XX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2018-02-07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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