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董X与尹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

  • 房产纠纷
  • (2018)冀1024民初10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包健律师
本律师作为董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调解,发表了代理意见。经法院主持调解,董X、尹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XX分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董X、尹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XX分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由尹X返还董X购房款,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XX分公司返还董X中介费等费用。

案件详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经将相关信息予以隐藏

    XX省XX县人民法院

    (2018)X1X2X民初1X9X号

    原告:董X。

    被告:尹X。

    被告:XX公司XX分公司。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董X经XX公司XX分公司介绍,以12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尹X在XX省XX县的1套房屋。后该县出台了限购政策,导致董X不再具备购房资格。董X就提出希望与尹X、XX公司XX分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但尹X、XX公司XX分公司均未同意。

    多次协商无果后,董X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与尹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返还董X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以及中介费等费用。

    律师观点

    买受人在购房时,如果在合同订立后由于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失去购房资格的,买受人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既不可归责于买受人,也不可归责于出卖人,买受人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董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调解,发表了代理意见。经法院主持调解,董X、尹X、XX公司XX分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董X、尹X、XX公司XX分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由尹X返还董X购房款,XX公司XX分公司返还董X中介费等费用。

    审判员:杨XX

    二0一八年六月四日


  • 2018-06-04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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