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奶茶品牌加盟纠纷,选址后遭遇拆迁,要求品牌特许方退还加盟服务费能否得到支持?

  • 合同事务
  • (2020)粤0115民初19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倩雯律师
本案完胜,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起上诉,李律师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30日,陈XX与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加盟合同》约定: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授权陈XX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拥有某奶茶品牌使用权,并开设一间某奶茶专卖店。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29日,陈XX需向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缴纳代理费79800元,该代理费主要包含店铺选址建议或测量评估、派遣工作人员辅导开业、装修设计、产品制作技术与经营技术培训、驻店督导等费用。陈XX依约向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足额缴纳了代理费79800元,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亦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加盟合同》签订后,陈XX根据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的指引要求落实店面,但陈XX与房东签署租赁店面合同后,未租赁半年,陈XX就被房东通知福州政府需要对该片区拆迁。陈XX认为,该拆迁通知早在签署租赁店面合同之前已经发布通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在为陈XX找店面的问题上存在过失,最终定下来的店面让陈XX遭受了损失,包括店面转让费、押金及几个月的租金等。

    陈XX与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协商退回代理费,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声称会再继续为陈XX提供选址服务,而拒绝退款。因此,原告陈XX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并由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向陈XX退还加盟服务费79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承办经过】

    原告陈XX在如何确立诉讼策略问题上咨询本律师,陈XX认为毕竟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也有履行了选址服务,按照《加盟合同》上的约定,陈XX对选址问题上有所不满的话,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会一直提供选址服务至客户满意为止,经本律师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由于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在提供地址服务上,应积极、全面考察当地片区的征收政策,且福州政府已发布拆迁通知已有八、九个月之久,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作为奶茶品牌的特许人,相对于陈XX而言,经营经验更加丰富,选址对经营有着重大影响,且选址又是作为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应当负有主要责任。且根据《加盟合同》上约定,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还需要提供,如:派遣工作人员辅导开业、装修设计、产品制作技术与经营技术培训、驻店督导等服务,原告陈XX要求退还款项有合理的依据。

    【审理经过】

    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包括:一、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已经提供了部分服务,服务选址表上也有陈XX的签字确认。二、陈XX的是区代理合同不是单店特许经营合同。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商标已在2017年10月申请,并在签约时已告知陈XX,商标在2018年才完成所有的流程,获得商标证,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不存任何欺骗。三、陈XX所选的店铺是在与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合作前自行签暑,租协议签暑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并非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人员指导陈XX落实签约,拆迁导致不能开店,责任在陈XX。

    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加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告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出具的收据,可证实原告陈XX已依约支付合同项79800元。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则应依约向原告陈XX提供店铺选址建议或测量评估、装修设计等筹备指导服务、产品制作与经营管理方面的技术培训、驻店督导、店铺营销等服务。

    根据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提交的店铺评估、测量服务表记载内容,该表有原告陈XX的签名确认,可以证实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为原告陈XX提供了首次选址服务。原告陈XX称因该地址拆迁,未实际经营店铺。直至本案诉讼时,双方对再次选址均没有进行协商,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也未再主动向原告陈XX提供选址服务。

    因此,被告对未能选定店铺地址负有责任,而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作为特许人,相对于被特许人而言,经营经验更加丰富,选址对经营发展有重要影响,选址服务更是作为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因原告陈XX未实际利用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的经营资源开展经营,亦未举证证实其已为原告陈XX供其他辅导开业、技术培训等服务,现原告陈XX主张解除涉案《加盟合同》,合法有据。所以,南沙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陈XX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

    【审判结果】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措施或者賠偿损失等约责任。由上述规定可看出,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应当向陈XX退还加盟代理服务费。

    广州市南沙区XX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涉案《加盟合同》,并由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退还陈XX所缴纳的加盟代理服务费用。


  • 2020-09-21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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