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实为投资,名为借贷

  • 债权债务
  • (2020)沪01民申4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晓敏律师
协助主办律师梳理案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申请找出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的应对策略。

案件详情

上诉人周申请再审称,其在经营饭店过程中遇到困难,无法继续经营,打算寻找经营项目,与被上诉人吴、彭、唐签订了《关于周投资协议书》,该投资协议是对后续新项目进行再投资的意向协议。该投资协议签订后,周并没有收到吴、彭、唐的投资款,故周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一、二审未对判决所确定的25万元钱款来源及投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所作出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吴、彭、唐提交意见称,周经营的饭店倒闭后,因无法偿还欠款,故双方签订了《关于周投资协议书》,将欠款作为借款出借给周寻找新的投资项目,该投资协议书实为周的还款计划。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在法院审查过程中,周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在2014年7月29日、2015年1月20日周刚向吴XX两次转账共计6万元。

经法院审查认为,2015年6月15日吴、彭、唐XX签订《关于周投资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了吴、彭、唐作为投资人,共投资25万元,由周负责具体投资项目,投资人不参与投资管理,也不承担责任,按照本金每年进行分红,周已收到投资人全部款项等内容。该投资协议名为投资合作,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因周未按期返还钱款,吴、彭、唐要求周归还25万元借款,应予支持。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周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吴向其借款6万元,吴X予以否认。因周未提供吴向其借款的凭证,也未说明该借款与本案的关联,故法院对周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采纳。最终,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 2020-12-18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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