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6872号之一
原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鄂州市XX**。
法定代表人:施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强,湖北XX律师。
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理XX******。
负责人:黄XX。
原告湖北XX公司诉被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1月15日,原告湖北XX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XX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XX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保全费468元,两项合计1094元,由原告湖北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严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