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周X危险驾驶罪一审

  • 交通事故
  • (2020)川0112刑初2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燕群律师
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周X,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企业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现住成都市龙泉XX,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燕群,四川XX律师。
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检察员廖XX
起诉书文号: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指控事实:2020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周X驾驶一辆川MN××××号牌小型轿车,沿龙泉驿区柏合镇柏华XX柏合镇街心花园往车城东七路方向行驶,当行驶到龙泉驿区柏合镇柏华XX时被交通民警挡获。被告人周X有饮酒驾车嫌疑,经当场用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呼气酒精浓度为140mg/100ml,后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抽血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被告人周X当日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初犯、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周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认可,提出被告人周X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诉讼过程中主动具结悔过、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被告人周X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无犯罪前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此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立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安光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XX


  • 2020-12-16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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